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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新店溪安置房周边配套道路工程(监理)

招投标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榕市市政招2017050

质疑时限:201762217:00

答疑媒介:福建省招标与采购网、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

一、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1、招标文件P53页相应条款修改如下:

5.3.2 监理报酬的支付:
酬金按月支付,每月25日前监理人向委托人申报当月酬金(计算方式为:当月施工完成工程量的价款×支付比例×监理费用÷监理费计费额-监理违约处罚金额)。
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费按照施工合同价重新计取,调整后的监理费用按照所监理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比例分次支付至80%,工程竣工结算和监理费结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局批复后付至监理费审结金额的95%,余款由监理人与委托人另行协商。
工程竣工前,业主向监理人的所有支付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监理人不得将本工程资金挪作他用,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监理人改正为止。
5.3.3
预付款
5.3.3.1
预付款额度:签约合同价的10%
预付款方式: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监理人员全部到位、主要设备进场后,预付款金额经福州市财政局批准到位后以银行转帐方式予以支付。委托人有权根据现场准备情况及开工量分批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预付款担保形式:以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现金及银行保函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3]29号的规定,工程担保及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5]29号文的规定。预付款保函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监理人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监理人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采用工程担保保函形式递交的,出具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且保险公司应通过省住建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预付款担保提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历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预付款担保退还:在预付款全部扣回后无息退给监理人,监理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在该段时间内保持有效。
5.3.3.2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预付款从约定的开工之日起从第一期进度款开始按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百分之十二点五扣回,直到预付款扣完为止。但预付款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前扣完。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监理人的到期应付款。

二、问题与答疑

1、招标文件第32.6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与招标文件第83页投标书中1.工程质量目标为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前后不一致,以哪个为准,请代理明确。

答: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为准。

2、招标文件第11页条款号25“履约担保退还:履约担保在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无息退还承包人,第2225.3“中标人的履约担保将于监理服务期满后退还,中标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该段时间内保持有效,前后有矛直,按省建设厅闽建[2013]9号第七条规定履约保证金应在监理服务期满后七天内返还,建议按省厅文件执行修改为履约担保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在监理服务期满后七天内返还监理人

答:修正为:“中标人的履约担保将于监理服务期满后退还,中标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该段时间内保持有效。”

3、招标文件第28页主要监理人员配备表中要求配备6人,按闽建建[2013]35号,市政公用工程5000万元~10000万元配备5人即可,建议删减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请问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获奖的网上打印件可以吧?

答:可以打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5、本项目监理服务未含缺陷责任期,建议删除第49页(29)。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P51页,4.1.1内容与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专用条款4.1.1不一致,建议按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范本4.1.1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第524.1.5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本项目无节点工期,建议删除。

答:修改为4.1.5若因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工程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由委托人从监理人的工程款中抵扣。

8、招标文件P53页,4.2.3建议按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GF-2012-0202)的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第535.3.2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竣工结算和监理费结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局批复后付至监理费审结金额的95%,余款由监理人与委托人另行协商。或(余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本项目无缺陷责任,建议修改为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竣工结算付至监理费的90%,监理费结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局批复后付至监理费审结金额的100%”。因为至此监理服务期已结束。

答:详见“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第1点。

10、招标文件第545.3.2与第53页的5.3.2不符,请确认。建议按第535.3.2执行。

答:详见“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第1点。

11、本项目已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第545.3.3.1业主已同意支付预付款额度:签约合同价的10%”,已符合闽建[2013]9号文件,履约保证金和监理费预付款应互为等额担保支付的规定,为何还要监理人支付预付款担保金,强烈要求删除支付预付款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答:详见“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第1点。

12、招标文件第545.3.3预付款与第555.3.3预付款,前后不符,请招标代理确认,以哪个为准。

答:详见“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第1点。

13、招标文件P524.1.5若因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工程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元,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由委托人从监理人的工程款中抵扣P55页,6.2.26.2.3建议按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GF-2012-0202)的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执行。有奖有罚才公平。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4、招标文件第295及第579.5“人员配备应满足后期备案要求,若不满足,监理单位应无条件增加至满足备案要求为止,第26页主要监理人员配备表中人数已满足《闽建建[2013]35号》文件,建议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5、招标文件第51页、第764.1.11)①(a对总监理工程师每更换一人次按监理服务费签约合同价(以下简称监理报酬)的α%计扣违约金;其他专业工程师每更换一人次按监理报酬的α%计扣违约金,建议修改为对总监理工程师每无故更换一人次按监理服务费签约合同价(以下简称监理报酬)的α%计扣违约金;其他专业工程师每无故更换一人次按监理报酬的α%计扣违约金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 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福建升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623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