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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东湖茉莉花公园环湖绿道二期工程(监理) 补遗文件01 招标编号:长实(招)榕2017-033号 各投标单位: 现就长乐市东湖茉莉花公园环湖绿道二期工程(监理)的有关问题澄清修改如下: 1、问:招标文件第25页要求近五年其所监理的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或被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含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优秀称号的,每项加1分。请问:总监所监理的这个评优项目的验收证书不能体现总监名字,是否可以用业务手册来证明?评优的时间是否以评优文件的发文时间为准? 答:业务手册不能作为评优项目的业绩证明,评优的时间以评优文件的发文时间为准。 2、请问,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但按闽建建[2015]42号文《关于做好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批取消后衔接工作的通知》中“一、《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省监注册证书”)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失效,在此期间无需延续”。可否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答:满足要求。 3、按榕建招[2013]38号文件规定,“已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同时参加多个不同专业资质的项目单项投标保证金不超过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项目投标”。“ 《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施工)”应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吧! 答:满足要求。 4、本项目施工工期为多少日历天? 答:本项目施工工期为200日历天。 5、招标文件第45页5.3支付酬金“3.(2)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等)审查,且工程竣工验收且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拨款到位后支付至审结总价的95%,预留审结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第4页1总则1.0.1和1.0.2明确“保修”为“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1.0.4“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按2015年8月20日即执行的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发布的闽监管协[2015]13号“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文件中附件第四点“施工监理服务期不包括保修阶段服务期。当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保修阶段服务时,其收费依据该工作所需工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5)和福建省每年发布的工资增长基准线计取”,且闽建[2013]9号文件第四条“招标人有要求监理人提供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的,应按规定另行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并在招标文件发包价中单列”,建议修改为“(2)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等)审查付至合同金额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5%,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拨款到位后支付至审结总价的100%”,因为至此监理服务期已结束。同时删除第46页3.(3)。 答:招标文件第45页5.3支付酬金3.(1)监理费按月支付,根据当月施工完成量的80%,支付相应比例监理费用(计算方式为:当月施工完成工程量的价款×80%×监理费用÷监理费计费额)。施工过程监理费最高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超过部分待工程结算审核后再按本条(2)款约定支付,(2)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等)审查,且工程竣工验收且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拨款到位后支付至审结总价的95%,预留审结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3)在保修期届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后的30天内,按工程实际结算总价结清监理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修改为“(1)监理费按月支付,根据当月施工完成量的80%,支付相应比例监理费用(计算方式为:当月施工完成工程量的价款×80%×监理费用÷监理费计费额)。施工过程监理费最高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超过部分待工程结算审核后再按本条(2)款约定支付,(2)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等)审查付至合同金额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5%,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拨款到位后,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后的30天内,支付至审结总价的100%。” 6、招标文件第8页条款号23“履约担保金额为:为合同总额的10%”,但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说明支付监理预付款,按闽建[2013]9号文件规定,履约保证金和监理费预付款应互为等额担保支付,请取消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或支付监理人相应比例的监理费预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第48页“7、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增加相关专业的监理人员,不另行增加费用”,第49页“10、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增加相关专业的监理人员,相应另行增加费用,费用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前后有矛盾,且第22页监理人员配备表中人数已满足《闽建建[2013]35号》文件,建议删除第48页“7、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增加相关专业的监理人员,不另行增加费用”。 答:招标文件P49页10、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增加相关专业的监理人员,相应另行增加费用,费用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修改为“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增加相关专业的监理人员,不另行增加费用” 本补遗文件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请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补充通知, 长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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