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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蓼沿中心小学教学楼及附属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闽昇【2016】招048号
1、根据闽建筑[2015]29号文第一条“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作为各类工程履约保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及36号文的相关规定, 目前全省各地市已按省厅要求执行,请问代理单位,本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什么还不能使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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