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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疑 纪 要 榕市市政招2016135 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环岛路道路工程第10标段(施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投标人的质疑及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答疑纪要。 一、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如下: 1、根据闽建筑[2015]29号文第一条“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作为各类工程履约保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及36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减轻施工企业负担,投标保证金形式应增加保证保险形式。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关于 现招标文件项目部人员中还要求配备造价人员,闽建筑(2016)13号文件已公开发布执行,请问代理单位是否根据文件要求取消造价人员的配备?请代理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特此 招标人: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