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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新苑(福州市商业汽车运输公司及东侧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施工)

澄清、修改通知01

招标编号:榕市建安招2016093

六一新苑(福州市商业汽车运输公司及东侧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如下:

(一)答疑部分

1、根据闽建筑[2015]29号文第一条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作为各类工程履约保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36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减轻施工企业负担,投标保证金形式应增加保证保险形式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本工程有业绩要求,但招标文件中第8章第1节第2点中写“十一、‘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不适用,请问业绩表是否要提供?

答:招标文件第8章第1节资格审查文件第2点变更为“资格审查文件中“二、联合体协议书”、“五、拟分包企业情况”不适用,投标人投标时无须提交;”  本工程有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本澄清修改通知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并按规定填写提交招标文件通用本“十一、‘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二)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6.1.8内容修正如下:

7

6.1.8

投标人和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有(可以为同一项) ;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有(可以为同一项);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应同时具备(1)地下室层数1层及以上,(2)建筑总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上。

2、应附上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3、“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各业绩证明材料的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

4、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建筑面积、层数、楼高、结构形式等建筑特征的,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工程竣工图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均未标明工程造价的,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证明工程造价的决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业绩无效;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书均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或竣工验收证书上有多名乙方代表人签字的,应补充提交能证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如施工许可证、优秀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证书、评优文件等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建设单位开出的项目负责人证明(或项目经理)原件(加盖公章),否则其项目负责人业绩无效。

 

 

 

2、招标文件第七章第4节(三)参考品牌中商品混凝土品牌一“建工变更为“源润” 。

 

 

 

 

 

 

 

本澄清、修改通知与招标文件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市鼓楼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696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