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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梅花镇渔民之家项目(施工)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闽昇[2015]招063号 1、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的比例。(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招标人是否支付工程预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未明确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责任,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为了更好的享有和履行本工程的权利义务,请贵单位确认该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答疑纪要为本工程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与本答疑纪要有矛盾的,按本纪要执行。
长乐市梅花镇人民政府 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