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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榕市市政招2015107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 一、投标人质疑及答复 1、本项目投标品牌表可否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供给招标人确认,投标时不需要提供视为默认,请代理明确谢谢。 答: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的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见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七章第七节《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投标人可从参考品牌中自行选择一个品牌进行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各种材料(设备)所采用的品牌,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所选用品牌或者选用招标文件提供的参考品牌以外的品牌的,视为默认招标文件载明的参考品牌,施工采购时从招标文件提供的参考品牌中任选一个品牌作为材料(设备)的品牌,且价格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予变动,投标人应无条件执行。 2、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违约责任的认定:招标文件未明确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责任,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为了更好的享有和履行本工程的权利义务,请贵单位确认该条款。 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二、其它 1、本“纪要”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纪要”不一致之处,以本“纪要”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泓业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