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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塘新城(三环路洪塘段安置房)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

答疑纪要

(第01号)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 洪塘新城(三环路洪塘段安置房)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招标编号:榕市建安招2015050)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质疑的答复如下:

1P63 3.3 4)产品兼容性产品拖动系统及控制采用新材料及新技术得2分(提供专利等。。。)明显是奥的斯电梯独有。严重违反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现具备拖动系统及控制系统采用新型传动材料的电梯制造商超过3家,具备竞争性。按招标文件要求(4)产品兼容性 ……产品拖动系统及控制采用新材料及新技术得2分(提供专利证明文件或建设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2、招标文件P29页第四章货物技术要求表中的楼号1#-5#6#-8#9#-12#(载重为800kg)的电梯“层门净尺寸为900*2100。根据上述梯号所提供的井道平面尺寸(1900mm*2000mm1900mm*2050mm1850mm*2000mm),最大仅能设计“层门净尺寸为800*2100,请予以修改。

答:1#-5#6#-8#9#-12#(载重为800kg)的电梯层门净尺寸原文“900mm *2100mm”修改为“800mm*2100mm”。

3招标文件P29第四章货物技术要求表中所提供的“井道平面净尺寸”是否均为“宽mm*mm”,请明确。

答:招标文件P29第四章货物技术要求表中所提供的“井道平面净尺寸”均为“宽mm*mm”。

4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4)产品兼容性要求“产品的拖动系统及控制系统采用新材料及新技术的得2分(提供专利证明文件或建设相关部门证明文件)”。该项评分针对特定技术要求提供特定专利及证书,明显倾向某些特定品牌,请贵单位核查并予以删除,否则有失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答:详见本答疑纪要第1点。

5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P64页“电梯制造商的生产年限,年≥20年,得4分;15年>年≥20年,得3分;10年>年≥15年,得2分;年<10年,得1分”。多数一线电梯品牌的制造商生产年限在15年左右,少数能达到20年,本项目作为政府保障性安居住房工程,更应该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所有具备供货能力的一线电梯品牌供应商一个均等的投标机会,而本条款的设定使得少数一线品牌具有明显优势,将其他大部分一线电梯制造商拒之门外。建议将评分修改为:年≥15年,得4分;15年>年≥10年,得3分;10年>年≥5年,得2分,年<5年,得1分。

答: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P64页“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的生产年限”原文修改为“年≥15年,得4分;15年>年≥10年,得3分;10年>年≥5年,得2分,年<5年,得1分”。

6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P64页“电梯制造商在福州设立的分公司成立年限,年≥10年,得2分;5年>年≥10年,得1分;年<5年,得1分”,该评分项明显出现错误,请修改为“电梯制造商在福州设立的分公司成立年限,年≥10年,得2分;10年>年≥5年,得1分;年<5年,不得分”。

答: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P64页“电梯制造商在福州设立的分公司成立年限”原文修改为:电梯制造商在福州设立的分公司成立年限,年≥10年,得2分;10年>年≥5年,得1分;年<5年,不得分。

7关于招标文件P63“技术部分评分B办法”的“(4)产品兼容性”一条中提到“产品的拖动系统及控制系统采用新材料及新技术的得2分(提供专利证明文件或建设相关部门证明文件)”,我方认为此项评分带有倾向性,能否删除?

答:详见本答疑纪要第1点。

8关于招标文件P64“商务部分评分C标准”的“(1)投标人综合能力”一条中提到“⑦电梯制造商的生产年限:投标人所投标品牌电梯制造商的生产年限(4分)年≥20年,得4分”,我方认为制造商生产年限20年以上的目前仅个别电梯制造商能达到,带有一定倾向性,能否将此条变更为“年≥15年,得4分;10≥年>15年,得3分;5≥年>10年,得2分;年<5年,得1分”。

答:详见本答疑纪要第5点。

9、关于招标文件P64“商务部分评分C标准”的“(1)投标人综合能力”一条中提到“⑦电梯制造商的生产年限:制造商在福州设立的分公司成立年限”,我方认为由于该项目安装及售后服务由联合体其中一方完成,能否将此条变更为“⑦电梯制造商的生产年限:制造商在福州设立的分公司或本项目安装售后维保单位成立年限:年≥10年,得2分;5年>年≥10年,得1分;年<5年,得1分。

答:详见本答疑纪要第5点。

10根据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的招标公告,我们购买了由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洪塘新城(三环路洪塘段安置房)电梯采购与安装”的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榕市建安招2015050),在仔细的阅读下,发现本招标文件存在以下不明之处,特向贵中心提起质疑,希望贵中心在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5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给予析疑。

质疑:招标文件第62页第六章评标标准第3.2:各投标人的价格得分A按以下方式得出(满分39分),A=(H÷Hh)×39,H:评标基准价即最低评标价;Hh为各投标人报价;A为投标人报价。又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柒万元整(¥11270000.00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在招标控制价的90%~96%之间(含90%和96%)范围内,否则价格部分不得分。

这里我们知道,本次招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只能在项目控制价90%~96%之间(含90%和96%)的6%区间内投标,那么简化投标报价的各投标人的得分公式为A=(H÷Hh)×39,H=项目控制价×90%,为了投标价格得满分,正常情况下投标人都会投H=项目控制价×90%。事实证明每次这家国有开发商的电梯招标十有八九的投标人都是以项目控制价×90%来投标,大批产商在此基础上,一看技术、商务的评标条款,一偏离就扣分而不参加投标,造成长期只有2、3家投标,这样项目控制价×90%由谁定的太关键了,现在定高了是国有资产流失,定低了之前中标的供应商可能不参加投标,招标人也会失去这2、3家各方面配合都好的供应商,现在是换一个两眼一抹黑的经办人来按既定的方法办。对于这家在福州市内年平均电梯需求量在1000台以上的国有房地产开发商,想买好电梯和好的供应商合作是人之常情,但首先要按2015年3月1日李克强总理签发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5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来制定评标标准,A=(H÷Hh)×39是应付(国家规定低价有利)检查的,关键是投标报价应在招标控制价90%~96%之内的规定对保护国有资产不利,对既定中标人有利。我们在私营地产界看过去,这是皇帝的新装。前几年一直沿用这个价格得分的评分方式,如果制定一个最高限价并沿用A=(H÷Hh)×39的低价有利或中间偏下价有利,那些之前的中标供应商不来投标的话,①怕价格报低了暴露了之前的利益,②这2、3家都不来,难道他们商量好了轮流做庄?那说明应让更多的品牌纳入开发商的采购视野,决不能低于5家的法人制造商,招标文件的商务及技术方面应完全满足5家以上的法人制造商。

答:1)本项目招标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招标文件第62页第六章评标标准第3.2修改为:

A = 39(|Hn H|)/H×100 ×Q

其中:A 为投标人各自投标报价得分;

Hn 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

H 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在本项目控制价90%~96%之间)投标报的算术平均值;

Q 折价分值,当Hn> H基准时,Q=0.5;当Hn< H基准时,Q=0.25

AH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本“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纪要”为准。投标人可凭购买招标文件票据向招标代理索取文本文件,也可以上网下载(福建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文本文件与电子文本不一致的,以文本文件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2015610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