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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梅溪新城2015年公建项目(勘察) 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闽泓业[2015]招 012号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 一、投标人质疑及答复 1、招标文件第6页:(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闽清县梅溪新城2015年公建项目(勘察)投标保证金(可简写)”,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项目招标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①请问在汇款凭证上注明“闽清县梅溪新城2015年公建项目(勘察)投标保证金(可简写)”,还是注明“项目招标编号”? ②另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内容字数只能12个字以内,请问是否统一简写? 答:①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闽清县梅溪新城2015年公建项目(勘察)投标保证金” (可简写),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项目名称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②可由投标人自行简写。 2、招标文件第15页 项号28 条款号35.1 条款名称 其他 编列内容:“35.1.5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服务费15000元包干,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该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因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单位负责,不应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请问能否由招标单位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其它 1、本“纪要”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纪要”不一致之处,以本“纪要”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闽清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泓业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