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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通园路、洋占路道路工程 澄清、修改通知01 招标编号:闽建信招[2015]第202号 长乐市通园路、洋占路道路工程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如下: 1、k值的取值范围:按相关规定k值的取值范围:①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室外总体等工程)5~10%;②市政工程6~12%;③其他工程5~12%,招标文件规定的取值范围为13%~14%,本招标项目k值最高应为12%,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请代理变更。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预付款的同时应提供预付款担保,即招标人提供了几种担保,中标人也应提供几种担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的同时招标人没提供预付款,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合该办法的规定,且加重了承包人的责任及经济负担。请招标代理单位根据规定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P41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价格幅度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根据闽建筑[2009]18号规定 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按新规范明确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其他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费按我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招标文件中钢材与水泥的价格幅度都是10%,不符合规定,请代理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5、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 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本修改通知与招标文件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招标人:长乐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长乐新区建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