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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教育学院新校区二期(施工)补疑通知(一)

榕市建安招2014165

1.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分包的第三人必须为“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中标单位只有一家,在投标时,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分包一家单位能否为多家单位的拟分包第三人?

答:不行。

2.问:招标文件第114页 第3点,要求分包单位各方应包括附表1,附表2....附表16的内容,2008版通用本中,只要求分包单位提供拟分包情况表即可,联合体成员方才要提供其他表格,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允许分包,请问代理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表格有何依据?

答:原招招标文件第114页第3点现改为:“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08年版)》要求,若分包则需提供拟分包情况表(即附表5)”。

3.问: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暂列金额为不可竞争项目,不可下浮,本项目暂列金额为453100元,投标报价公式是否应扣除暂列金额,即公式为:B=A-暂列金额)*1-K+暂列金额,请招标代理做相应修正

答:B计算公开修改为“B=A-暂列金额)×(1-K+暂列金额”。

4.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预付款的同时应提供预付款担保,即招标人提供了几种担保,中标人也应提供几种担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的同时招标人仅提供预付款,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合该办法的规定,且加重了承包人的责任及经济负担。请招标代理单位根据规定执行。

 

答:招标文件P54页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4.2.1条款“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发包人不提供支付担保。”变更为“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发包人提供等额的支付担保”。

 

 

招标人:                                        招标代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