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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都民俗园配套项目拆迁安置房工程的补充通知

闽侯房建招2013313

 

各投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 对招标编号为“闽侯房建招2013313”的闽都民俗园配套项目拆迁安置房工程《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如下:

1电子投标文件中需要用到相关证件、单据的扫描件时,应使用相应证件、单据的原件进行扫描(彩色扫描件),不得使用复印件进行扫描。《招标文件》中有与此不一致的按此补充条款执行。

2、《招标文件》第55页 新增“25.9承包人需按闽建建[2013]43号文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手续”。

3、《招标文件》第46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本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为本次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提出,并提交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完整的工程量计算书(不得仅提交要求核对项目的计算书),否则不予受理。误差超过工程中标价3%时才进行清单核对,否则不予受理。若核对后工程量偏差小于等于工程中标价3%时,造价咨询费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核对误差在中标价3%以内不予调整;误差超过3%的,超过部分予以调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核对完清单工程量,……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

修改为:“1、本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为本次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提出,并提交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完整的工程量计算书(不得仅提交要求核对项目的计算书),否则不予受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核对完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完成核对清单工程量的,中标人要求增加工程量的不予调整,需要核减工程量的按招标人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如工程量清单分项子目与施工图纸实际情况存在误差的,则按经招标人确认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按下列第2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调整后计入合同总价包干使用,竣工时不再调整。若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要求并提交完整的书面的工程量清单核对申请报告的,则招标人将不予安排核对,视为中标人对原清单无异议,由于工程量清单偏差引起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

4《招标文件》第5425.6工程量清单核对:“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向招标人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申请报告,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与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完成核对工程量清单工作。如工程量清单核对的误差金额在中标价总金额的正负3%之内的不予调整,超出上述规定的正负3%之外的部分,按实增减。工程量增减部分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计算,合同价款做相应的调整:”

修改为: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向招标人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申请报告,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与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完成核对工程量清单工作。工程量增减部分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计算,合同价款做相应的调整:”

5本工程履约保证金银行帐号如下:

账户名称:闽侯县闽都民俗园配套项目建设小组;

    号: 9010310010010000032049

开户银行: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注:本补充通知为“闽侯房建招2013313”《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有矛盾的,按本补充通知执行。

 

招标人:闽侯县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014512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