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锟斤拷锟斤拷锟叫革拷锟斤拷锟斤拷路锟斤拷路锟斤拷锟睫癸拷锟教o拷施锟斤拷锟斤拷"的问题列表 |
关于"锟斤拷锟斤拷锟叫革拷锟斤拷锟斤拷路锟斤拷路锟斤拷锟睫癸拷锟教o拷施锟斤拷锟斤拷"的综合答疑列表 |
福州市福光南路道路大修工程(施工) 招投标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榕市市政招2014064 质疑时限:2014年5月6日17:00前 答疑媒介:福建省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www.fzztb.org)及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www.fzztb.com)
一、答疑 1、问: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的比例。(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按规定确认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 答:按招标文件。 2、问:招标文件未明确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责任,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为了更好的享有和履行本工程的权利义务,请贵单位确认该条款。 答:根据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包人在收到市财政局工程款项审核报告书后,应在28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未按期支付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未付款额×利率(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在28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按国库支付程序完成如下工作:编制资金分配表,用款计划上报财政,计划批复后承包人开具工程款发票并会签,收齐各参建单位发票一并上报财政,市财政拨款到各参建单位账户。若因承包人不能及时出具发票等原因造成无法按期支付,不属发包人违约。 二、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 福建升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