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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路沿线天桥及五四互通(上三环)花箱改造(第2标段)(施工) 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榕市市政招2013166 各投标人: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投标人的质疑及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答疑纪要 一、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若为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的,除招标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⑴已按规定在 二、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如下 1、问:招标文件未提供品牌表,投标文件中是否可不提供? 答:可以不提供。 2、问:项目经理毕业证若不需要,是否可不提供,提供的标准是什么? 答:可以不提供。 3、问:招标人可否提供一份标准的投标函附录? 答:详见招标文件第4章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 4、问:项目经理证件扫描件是否只需要附在附表7后即可,不用再附一次在附表9后? 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附一次即可。 5、问: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的比例。(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按规定确认工程预付款和提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问:本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周期违反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 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周期,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的规定,为保证本工程中标后的顺利进行请贵单位确认为盼。 答:根据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包人在收到市财政局工程款项指标后,应在28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未按期支付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未付款额*利率(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三、针对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如下: 1、招标文件《专用本》P8页项号13编列内容中第1点修正为: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法人营业执照经上一年检年度年检合格。 2、招标文件《通用本》P43页 3、招标文件《专用本》P15页条款号4.3(12)修改后的条款内容中修正为:投标人和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投标时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限制投标。 三、本“纪要”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纪要”不一致之处,以本“纪要”为准。投标人可凭购买招标资料凭证向招标代理索取文本文件,也可以上网下载。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聚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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