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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医院综合大楼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闽正茂[2013]招字第057号) 一、招标文件的答疑 1、问: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且进度款支付比例为70%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比例。(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二)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按规定确认工程预付款和提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答: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2、问:招标文件未明确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责任,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为了更好的享有和履行本工程的权利义务,请贵单位确认该条款。 答: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答疑纪要”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纪要”为准。投标人应凭购买招标文件的收款收据向招标代理索取文本文件。文本文件与电子文本不一致的,以文本文件为准。
招 标 人:闽清县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 日 期: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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