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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桥梁设施综合整治项目(第3标段)(施工) 招投标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榕市市政招2013138 质疑时限:2013年11月22日17:00前 答疑媒介:福建省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www.fzztb.org)及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www.fzztb.com)
一、答疑 1、问:福州市桥梁设施综合整治项目(第3标段)(施工)这个项目,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招标编号及第11页投标保证金的汇款凭证注明的均是榕市市政招2013138 但招标公告第5页 又写着 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榕市市政招201312138投标保证金”,以哪个为准呢? 答:按榕市市政招2013138为准。 2、问: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支付比例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的比例。(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按规定确认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 答:按招标文件。 3、问:招标文件未明确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责任,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为了更好的享有和履行本工程的权利义务,请贵单位确认该条款。 答:根据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包人在收到市财政局工程款项审核报告书后,应在28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未按期支付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未付款额×利率(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在28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按国库支付程序完成如下工作:编制资金分配表,用款计划上报财政,计划批复后承包人开具工程款发票并会签,收齐各参建单位发票一并上报财政,市财政拨款到各参建单位账户。若因承包人不能及时出具发票等原因造成无法按期支付,不属发包人违约。 4、问:本项目未要求投标人自有或租赁沥青搅拌站,附表11后面需要附上复印件吗? 答: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提供自有或租赁沥青搅拌站,无需提供相关复印件。 二、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 福建升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