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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塔头路(六一北路-连江北路)、三八路(塔头路-东二环)道路改造工程(施工) 答疑纪要 榕市市政招2013120 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塔头路(六一北路-连江北路)、三八路(塔头路-东二环)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投标人的质疑及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答疑纪要。 一、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如下: 1.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比例。(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按规定确认工程预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未明确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责任,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为了更好的享有和履行本工程的权利义务,请贵单位确认该条款。 答:根据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包人在收到市财政局工程款项指标后,应在28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未按期支付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未付款额*利率(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二、针对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如下: 1.招标文件第11页第20款投标保证金中,凡涉及到“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不合格”均改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2.招标文件第91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报价编制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章)修改为:报价编制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市政工程专业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章)。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特此
招标人: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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