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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清融城中学体艺馆及附属设施项目”的答疑纪要一 (闽咨招[2013]07号)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针对投标人对招标编号为闽咨招[2013]07号“福清融城中学体艺馆及附属设施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相关问题,现答疑如下: 1、问:本招标文件未说明是否可以使用年度保证金,按榕建招[2012]32号已办理《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的投标人,凭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开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参与进入福州市(含马尾区、闽清县、闽侯县、永泰县、连江县、罗源县、福清市和长乐市,以下简称“马尾区及七县(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投标活动。请代理明确是否可以使用。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问:考虑该工程规模、性质、工程工期及工程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保质保期的完成该工程望贵司改为固定单价合同。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问:本工程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70%,但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 第十二条(二)规定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明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问:招标文件未明确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责任,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为了更好的享有和履行本工程的权利义务,请贵单位确认该条款。 答:原“17.3.3 (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3)政府投资进度款支付方法: /。”修改为:“17.3.3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政府投资进度款支付方法: 按第(1)、(2)条执行。” 5、本招标文件要求保修期后返还保险金,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满后应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请代理按规定明确该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本《答疑纪要一》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与《招标文件》一并执行。当《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此纪要为准。 招标人:福清融城中学(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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