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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梅溪路南段道路工程 澄清、修改通知01 闽建信招[2013]第233号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如下: 1、本招标文件未说明是否可以使用年度保证金,按榕建招[2012]32号已办理《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的投标人,凭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开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参与进入福州市(含马尾区、闽清县、闽侯县、永泰县、连江县、罗源县、福清市和长乐市,以下简称“马尾区及七县(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投标活动。请代理明确是否可以使用 答:投标人已按榕建招[2012]32号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无须再按项目交存项目投标保证金,《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随资格审查文件同时递交,携带原件备查。单项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按工程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未失效,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招标文件专用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本工程履约担保可否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根据招标文件通用本中的规定,履约担保是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比例。(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按规定确认工程预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澄清、修改通知与招标文件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闽清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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