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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梅峰支路二道路工程(施工)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招标工程项目编号:榕市市政招2013054

质疑媒介: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

 

一、招标文件的答疑

1问:招标文件第13页“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形式:其中以现金方式提交不少于合同价2%,其余可以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在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并移交后退给承包人。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与招标文件第36页“4.2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现金部分不少于合同价3%,其余可为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在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并移交后退给承包人。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视为其已放弃中标资格而不予签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人。及第112页投标附录函中相关问题不符,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本项目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现金部分不少于合同价3%,其余可为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在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并移交后退给承包人。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视为其已放弃中标资格而不予签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人。本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本招标文件中涉及履约担保的内容均作如上相应更改。

2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如已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也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本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且发包人提供了预付款,以上要求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互为担保的规定。但招标文件却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明显不符合该办法的规定,且加重了承包人的责任及经济负担。请招标代理单位根据规定明确。

答: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3问:招标文件未明确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责任,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为了更好的享有和履行本工程的权利义务,请贵单位确认该条款。

答: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

1、招标文件第99页附表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备注内容做如下修改:

注:1. 投标人须附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2. 上述各类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废标处理

本招标文件中涉及相关的内容均作如上相应更改

 

三、本招标答疑纪要未涉及的内容均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30620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