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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岐三岔路口至203省道(冠景春城)道路工程 澄清、修改通知01 招标编号:闽建信招[2013]第220-1号 刘岐三岔路口至203省道(冠景春城)道路工程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如下: (一)答疑部份 1、根据福州市年度投标保证金文件:榕建招[2012]32号、榕建招[2013]2号,已办理《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的投标人,凭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开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参与进入福州市(含马尾区、闽清县、闽侯县、永泰县、连江县、罗源县、福清市和长乐市,以下简称“马尾区及七县(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投标活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司已在福州市办理完年度保证金,请问我司是不是不需要再打保证金,请出答疑。 答:投标人已按榕建招[2012]32号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无须再按项目交存项目投标保证金,《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随资格审查文件同时递交,携带原件备查。单项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按工程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未失效,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招标文件没有附表3中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修改格式 答:附表3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详见本澄清、修改通知附表1。 3、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比例。(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按规定确认工程预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原规定执行。 4、本工程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70%,但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 第十二条(二)规定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明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答:按招标文件原规定执行。 5、封面与前附表的项目名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请代理明确! 答:本招标工程的项目名称为:刘岐三岔路口至203省道(冠景春城)道路工程。 6、招标文件66页的 3、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是不是附在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的附注后面? 答:“3、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里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按《通用本》第八章第1节规定的格式附上,若《通用本》中无要求附上的则在《通用本》第1节附表14“其他资料”后附上。 (二)修改部份 1、本项目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由原来的 2、本项目的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由原来的“永泰县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变更为“永泰县县委党校(永泰樟城镇北门路67号县委党校4层,城关派出所楼上)”。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5条款中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 合同总额的20%”修正为:“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 合同总额的10%” 4、招标文件第七章第3节(四)“本招标项目的暂列金额: 13488037元”修正为:“本招标项目的暂列金额: /” 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9.7保修期限修正为2年。 本澄清、修改通知与招标文件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附表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 地 址: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职务: 。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