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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法院三山法庭工程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FZCS招-2012044 1、考虑该工程规模、性质、工程工期及工程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保质保期的完成该工程望贵司改为固定单价合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如已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也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本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且发包人提供了预付款,以上要求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互为担保的规定。但招标文件却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明显不符合该办法的规定,且加重了承包人的责任及经济负担。请招标代理单位根据规定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未明确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责任,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为了更好的享有和履行本工程的权利义务,请贵单位确认该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本招标文件未说明是否可以是否可以使用年度保证金,按榕建招[2012]32号已办理《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的投标人,凭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开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参与进入福州市(含马尾区、闽清县、闽侯县、永泰县、连江县、罗源县、福清市和长乐市,以下简称“马尾区及七县(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投标活动。请代理明确是否可以使用。 答:本项目不可使用年度保证金,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原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招标人:福清市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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