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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地方税务局江田、松下地税所综合业务用房工程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榕功招[2012]095

各投标人:

    现就长乐市地方税务局江田、松下地税所综合业务用房工程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的有关答疑纪要如下:

1. 问:考虑该工程规模、性质、工程工期及工程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保质保期的完成该工程望贵司改为固定单价合同。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

2. 问:本工程履约担保可否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根据招标文件通用本中的规定,履约担保是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明确。

答:履约担保可采用以现金或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

3. 问:本招标文件中定的进度款支付周期违反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的规定,为保证本工程中标后的顺利进行请贵单位确认为盼。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

4. 问:本工程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70%,但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  第十二条(二)规定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明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

5.问:本招标文件17.3.3要求在保修期满后返还保修金,按规定保修期最长的为5年,该条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满后应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请代理按规定明确应按缺陷责任期完后返还保修金。

答:缺陷责任期完后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具体按照招标文件通用本第4章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17.4.2执行。

6.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根据闽建筑[2009]18号规定  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按新规范明确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该项条款,请代理明确中标后是否调整,以免造成双方不必要的误解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

7.问:按榕建招[2012]32号、榕建招[2013]2号文件精神,已办理《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的投标人,凭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开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参与进入福州市(含马尾区、闽清县、闽侯县、永泰县、连江县、罗源县、福清市和长乐市,以下简称“马尾区及七县(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投标活动。请问,本项目中是否可直接使用年度保证金。

答: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进行提交。

8.招标文件第39页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③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审计部门审核批准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5%(除违约金除外),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届满后支付”修改为“③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审计部门审核批准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5%(除违约金除外),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9.招标文件第32页“缺陷责任期: 12个月修改为“缺陷责任期: 24个月”。

10.招标文件第38页“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不提交

修改为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本工程不需要提交预付款保函。”

                           

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长乐市地方税务局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功在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3226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