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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峰人民法庭和计生行政执法室业务综合用房项目答疑纪要 榕兴建招[2013]001号 各投标人: 现就金峰人民法庭和计生行政执法室业务综合用房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的有关修改和答疑如下: 1:招标文件第25页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中15.4.2条款内容修改为“工程量清单外项目:①按本工程控制价编审依据的有关计价规定计算后,根据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确定工程造价。②若无定额标准时,按建设单位、预算编制单位、承包单位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价格,经有权部门审核后确定工程造价,该部分同比例下浮。并报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招标文件第25页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中15.4.5条款内容修改为“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15.4.3规定,需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有关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按同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工程招标工程最高控制价编制标准计算后,根据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确定工程造价。并报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招标文件第20页中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4.1详见附表一补充如下:
4、招标文件第50页中本招标项目税金税率3.477%修改为3.413%. 5、招标文件第55页中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修改如下: 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6、问“根据年度投标保证金文件:榕建招[2012]32号、榕建招[2013]2号,已办理《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的投标人,凭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开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参与进入福州市(含马尾区、闽清县、闽侯县、永泰县、连江县、罗源县、福清市和长乐市,以下简称“马尾区及七县(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投标活动。此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司已在福州市交易中心办理好年度投标保证金,请问我司是不是不需要再打投标保证金,请答疑。”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7、问“考虑该工程规模、性质、工程工期及工程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保质保期的完成该工程望贵司改为固定单价合同。”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8、问“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比例。(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按规定确认工程预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9、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根据闽建筑[2009]18号规定 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按新规范明确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该项条款,请代理明确调整,以免造成双方不必要的误解。” 答:按招标文件(专用本)第7章第5节(二)“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规定执行。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招标人:长乐市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兴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