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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梅溪新城安置区第一标段(施工)招标的答疑及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闽乾坤招[2012]047号
关于闽清梅溪新城安置区第一标段(施工)招标的答疑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问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否为80万元人民币。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相关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问2:招标文件P21拟派出的施工人员表中要求注册造价师1人,能否改成造价员建筑专业1人或造价员建筑专业1人和安装专业1人?? 答:招标文件P21中“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5点“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中“8、注册造价师 1人”变更为“8、注册造价师 1人,注册造价师1人(或土建、安装专业的造价员各1人,或同时具备土建、安装专业的造价员1人)” 问3:保证金电汇单用途栏只能录入12字,请问如何简写?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P10“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条的规定在汇款凭证备注栏上注明“闽清梅溪新城安置区第一标段(施工)投标保证金”。(如需要简写的,可在备注栏上注明“安置区第一标段保证金”) 变更1:原招标文件P29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做调整如下:
其余不变。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闽清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乾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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