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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梅溪新城安置区第一标段(施工)招标的答疑及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闽乾坤招[2012]047号

 

关于闽清梅溪新城安置区第一标段(施工)招标的答疑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否为80万元人民币。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相关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2招标文件P21拟派出的施工人员表中要求注册造价师1人,能否改成造价员建筑专业1人或造价员建筑专业1人和安装专业1人??

答:招标文件P21中“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5点“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中“8、注册造价师 1人”变更为8、注册造价师 1人,注册造价师1人(或土建、安装专业的造价员各1人,或同时具备土建、安装专业的造价员1人)

3保证金电汇单用途栏只能录入12字,请问如何简写?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P10“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条的规定在汇款凭证备注栏上注明“闽清梅溪新城安置区第一标段(施工)投标保证金”。(如需要简写的,可在备注栏上注明“安置区第一标段保证金”)

变更1原招标文件P29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做调整如下:

原招标文件

变更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工程约定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办法为:

钢筋、水泥价格、施工机械台价格和人工预算单价按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9]18号文和闽建筑[2010]39号文等相关规定调整,具体如下:

1)钢筋、水泥材料差价按施工期每个月的完成量按月进行调整差价。

2)发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3)钢筋、水泥材料差价计算以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福州市钢筋、水泥材料综合价)与编制招标控制价采用的《福建工程造价信息》福州市钢筋、水泥材料综合价的差额为依据。

4)机械台班差价计算以控制价中相应的价格与施工期机械台班价格(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机械台班价格,若为区间价的取平均值)的差额为依据。

5)人工费:按照建设期内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文件执行。

6)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工程约定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办法为:

钢筋、水泥价格、施工机械台价格和人工预算单价按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9]18号文和闽建筑[2010]39号文等相关规定调整,具体如下:

1)钢筋、水泥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各个月政府部门发布的闽清县材料信息价平均值进行调整差价。

2)钢筋、水泥材料差价计算以施工期各个月政府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闽清县钢筋、水泥材料综合价)与基建审核中心审定的本工程预算价中所采用的《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闽清县钢筋、水泥材料综合价的差额(钢筋超过±5%、水泥超过±10%)予以调整。

3)机械台班差价计算以控制价中相应的价格与政府部门发布的各季度施工期机械台班平均值价格(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机械台班价格,若为区间价的取平均值)的差额超过±10%予以调整。

5)人工费:按照建设期内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文件执行。

6)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且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给予调整。

 

其余不变。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闽清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乾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2125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