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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城岐安三号二期农民安置房小区项目监理 澄清、修改通知01 招标编号:闽建信招[2012]第246-2号 大学城岐安三号二期农民安置房小区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如下: (一)质疑部分 1、您好!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是否自行配备? 答: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由投标人根据工程情况自行配备。 2、招标文件P7页,15.1“投标文件份数:一套正本,二套副本”,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招标管理通知闽建建[2007]20号有关规定应为一套正本, 一套副本。现在国家大力提倡节约,更改为“正本壹份、副本壹份,中标人须再向招标人提供二份投标文件副本”。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内容修改为:“投标申请资料:一套正本,一套副本,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提交与正本内容一致的投标文件二份。”,招标文件中有相关内容之处,均做相应修改。 3、 招标文件P8页,31.1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额的10%,而P29页合同专用条件第八条“不支付预付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和监理费预付款应互为等额担保支付,请取消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或支付监理人相应比例的监理费预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原规定执行。 4、招标文件P30第二十六条“…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建议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原规定执行。 5、招标文件P30页,第三十一条,“…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不计附加工作的报酬。”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否修改为该项目若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支付监理人延期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原规定执行。 6、招标文件P31页,条款39.2“……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结算资料等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付至审结数的90%,余10%在工程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满后付清”,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建议修改为“……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0%,余10%在工程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满后付清。”这样比较公平合理。” 答:按招标文件原规定执行。 7、招标文件P31页,建议在附加协议条款第六条条款后加上“上述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答: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1、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承诺书”中第14条款内容删除。招标文件中有相关内容处,均做相应修改。 (二)修改部分 1、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第2.1条款中的总投资修正为“约5171万元”。 2、招标文件第七章第5.2条:“…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修正为:“…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5人组成,…”
本澄清、修改通知与招标文件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闽侯县大学新区二期安置房建设指挥部 (盖章)
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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