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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坂中路道路工程(施工)答疑(一)

招标编号:榕市市政招2012107 

 

一、招标文件的答疑:

1、招标文件第4页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可否为同一人?

 答:可以,可委托项目经理为委托代理人。

 2、招标文件第25页,投标人仅对项目经理审查,其他管理人员不需提供相关证件,后面又讲到五大员岗位证书必须完整、不得缺页。在投标文件中究竟需不需要附上其他管理人员的证件。

 答: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管理人员的证件不需要提供证件,但须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响应并承诺

 3、专用条款中要求进度款支付的最低要求金额,但在专用条款数据表中未体现,请代理明确。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根据闽建筑[2009]18号规定  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按新规范明确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费按我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该项条款,请代理明确中标后是否调整,以免造成双方不必要的误解

答: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比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请招标人按规定确认工程预付款和提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本招标答疑和补充未涉及的内容均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

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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