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锟斤拷锟捷猴拷峡图锟斤拷荩锟绞╋拷锟斤拷锟"的问题列表

关于"锟斤拷锟捷猴拷峡图锟斤拷荩锟绞╋拷锟斤拷锟"的综合答疑列表

 

福州海峡图书馆(施工)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榕市建安招2009266

 

各投标人:

一、现对福州海峡图书馆(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解答如下:

1、招标文件专用本P52.6.1条款更改为:“咨询单位: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2.6.2条款更改为:“设计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2.6.4条款更改为:“监理单位: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招标文件专用本P64.2条款增加:“本项目施工图纸尚未全部出齐,招标人将分阶段提供”。

3、招标文件专用本P115项,原“……地上7层地下1……”,现更改为:“……地上11层地下1……”。

4、招标文件专用本P3516.3.2条款,原“……报福州市仓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执行”,现更改为:“……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执行”。

5、招标文件专用本P362节专用合同条款作废,现重新提供专用合同条款,详见附件一。

6、招标文件专用本P65第(三)条款文明施工要求中增加:“(5)本工程要求创省级文明工地”。

7、招标文件专用本P78商务文件格式增加:“5、投标函附录修改”,详见附件二。

招标人: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283

 

附件一: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二:投标函附录修改

附件一: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

1.1.2.3承包人: (本项目中标单位)

1.1.2.6监理人: 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按施工图纸要求执行

1.1.3.3临时工程: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1.1.3.4单位工程: 按施工图纸要求执行。

1.1.3.10永久占地:规划红线图内属于发包人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   

1.1.4日期

1.1.4.2开工日期: 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 总工期为500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为

1.1.4.5缺陷责任期: 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承担缺陷责任。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5合同生效的条件: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7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为: 6 (因本工程施工图纸未出齐,施工图分阶段提供)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等相关文件,提交数量为  4  套,承包人应在  开工7日内  报送给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在施工前  7 天给承包人签发图纸修改指令。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7

2.8其他义务:  如下  

①将施工所需的满足施工要求容量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水、电线路供承包人使用,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规定需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在工程开工前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手续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 7天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工程开工、工期、暂停施工、恢复施工、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追加合同价款、技术联系单、索赔处理等以及经济签证。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4.1.10其他义务:  如下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在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

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收到威胁;

为了保护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等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市管理问题和手续由承包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并按要求标准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要求实施标化管理,现场公共部位的清洁绿化工作并承担费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10天内现场应清除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全部建筑和生活垃圾,要达到发包人满意的使用状态。如承包人不履行,发包人可自行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工期不予顺延。

5)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好的其他工作

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规定建立施工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人员和材料员、机管员、试验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②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及时到岗到位。

③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④承包人若发现合同图纸或工料规范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人须给予指令。

按规定应办理的施工证件和批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完毕,并承担全部费用。

⑥承包人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年计划在工程合同签定后十五日内提供;季度计划应在上一季度末的25日前提供,月进度计划在上一月的25日前提供;每月25日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工程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供。

⑦承包人无偿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员、提供办公用房三间,生活用房一间,三间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办公用房提供必要的办公桌椅柜等设施,生活用房提供必要的床、衣柜等生活必备设施

⑧承包人应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因施工不当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受损需要修复或保护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4.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履约担保可以以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4.3分包

4.3.2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行分包的工程部分或工作为:承包人确保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各专业工程自行施工,不得违法转包。消防、人防、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如果分包时,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并要经过发包人认定以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                 职务:            

生产负责人:                     职务:            

施工员1:姓名:                  职称:            

施工员2:姓名:                  职称:            

造价人员:姓名:                 职称:            

质检员:姓名:                   职称:            

安全员:姓名:                   职称:            

材料员:姓名:                   职称:            

机管员:姓名:                   职称:            

试验员:姓名:                   职称: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人员和材料员、机管员、试验员等)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承包人不能按投标时承诺派出的合同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施工时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承诺保持一致。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人员,更换的人员须有同等资历,并报请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自行更换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采取经济处罚,承包人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伍万元人民币;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叁万元人民币;

——更换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人员和材料员、机管员、试验员,每人次壹万元人民币。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上述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的违约金或因违约赔偿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支取。

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健全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确保严格管理和工程质量。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确保施工现场有足够的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及管理人员配备须经发包人审查认可。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应按承诺的人员如数到位,不得更换;如有榕建筑[2007]91号文第四款的情况确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必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替换人员及时派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中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实行每天本人到工程师处进行面模签到登记制,管理人员在岗时间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发包人代表和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每人每天2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其罚款由工程师签发,发包人批准后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因承包人缺岗致使连续两周每周被处罚款超过壹万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或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报送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给监理人审批的时间为:承包人提供所有材料设备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以及经发包人(监理人)、项目业主确定的规格、品牌、质量等级要求,并应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项目业主要求提前15天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项目业主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项目业主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并须满足以下要求:

1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设备、安装材料等到货时,应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项目业主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发包人规定的统一项目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人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2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3承包人采购的进口材料设备产品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6本工程主体结构须采用商品砼,承包人选定的商品砼生产厂家须经发包人、监理认可供应厂家后,方可使用。

7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按规定提供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并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取样送相关检测部门检测,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延误工期,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8发包人根据需求选择性价比优的新材料,经新材料供应商交底后承包人应及时做出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展开施工,如擅自展开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缺项材料承包人至少在施工前15天向发包人报送材料品牌、规格、数量和价格,承包人应确保材料采购的计划的准确性,在发包人材料签价后承包人应及时组织采购;如未及时组织采购而遇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0发包人指定承包人提供的主材、装饰及缺项材料样品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单价后才能采购。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为: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5.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临时占地的申请: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为: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由承包人负责。

7.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承担:   /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工程开工前7天,并现场交验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人:承包人。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施测结束后3天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3治安保卫

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施工部署(明确本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目标;明确项目管理的总体安排,包括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部的设立和岗位设置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等)、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流向和施工顺序、施工进度划分、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选择等)、施工进度计划(按照合同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或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或关键线路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单体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资源供应计划(按照招标项目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施工条件,提出相应的资源供应计划,包括劳动力需求计划、机械设备需求计划和主要材料和周转材料需求计划等)、技术组织措施(包括保证进度目标的措施、保证质量目标的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措施、保证成本目标的措施、保证季节施工的措施、保证环境的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等)、实施难点和对策。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承包人应于收到图纸会审后7天内按监理方要求的份数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于每月的25日按监理方规定的份数上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接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现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后7天内。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接到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后7天内。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且经发包人的书面签署为准。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30天以内,每日支付发包人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延误30天以上,每日支付发包人工程款总造价的万分之七作为违约金;延误4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解除通知后10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给发包人。

误期赔偿金额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如确因因以下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可免予罚款。1)不可抗力(按国家规定执行);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和工作量增加会导致影响工期的;(3)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以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7天内,承包人必须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后经发包人批准,若逾期不提出则视为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的书面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否定或修改意见,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总工期提前不予奖励。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创建福建省优质工程,获得“闽江杯”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的,则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还应按工程结算总价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工程开工前14天。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施工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无条件进行变更施工。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后14天内。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的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增减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控制价中该项目的综合单价×(1-本工程K值)进行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增减项目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1-本工程K值)进行计算;

3)合同中未包含的项目(有定额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编本工程制控制价采用的定额及信息价计价后乘以(1-本工程K值)进行计算;

4) 若相关计价规定中无此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本工程预算价编审依据的有关计价规定计算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驻派代表、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定结算单价。如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发包人给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15.8 暂估价

本合同工程不设暂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工程约定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办法为:除人工费、施工机械台班、钢材、水泥、砼、电线、电缆价格波动按闽建筑[2009]18号文规定调整外,其余材料一次性包干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人工费按福建省、福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调整。

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其价差超出±5%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施工机械台班、水泥、砼、电线、电缆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超出±10%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以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以上材料、机械台班差价计算以预算编制期预算价中采用的相应价格和施工当月完成的主要材料及机械台班对应的《福建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福州市主要材料综合价(若为区间价的取平均值,有品牌的按品牌价格)的差额为依据计算上涨或下降幅度。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今后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钢材、水泥、砼、电线、电缆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预算价外需询价的材料(含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将品牌、规格、价格报予发包人,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定价。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施工中询价的材料价格作为主材价格单列,仅计取税金,不计其他费用,不参与总价下浮

16.3其他因素引起的价格调整

16.3.4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 参照本专用合同第15.4条款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3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1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4份当月完成工程量报告,并要求附有工程量、单价及价款计算表,如有必要时应提供简图,经监理审核后提交发包人审批。当月完成工程量自前月底日计算至当月底日止。2当月完成工程量报告及其批准结果仅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竣工结算之最终依据。3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项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4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加(重大设计变更除外),不列入当月完成工程量,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并由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支付。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式:本招标项目预付款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金额均为2250万元整的工程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证书后,发包人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预付工程款。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提交签约合同价10%的工程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证书,否则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按照当月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50%扣回预付工程款,直至全部扣回预付款后,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伍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建设资金到达发包人账户后,发包人按照当月确定的工程量计算结果所含款项的7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达到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报告和经审核的竣工图后的7天内,发包人累计支付工程款至签约合同价的80%。由财政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一个月内,除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3%“闽江杯”质量保证金外付清工程余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工程进度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进度款前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进度款。本工程所有支付款项以建设资金拨付到发包人账户为前提,由于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3)政府投资进度款支付方法: 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本合同工程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或比例:合同价格(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 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后7天内发包人应支付结算总价的2%(扣除保修费用)给承包人;保修期满2年后7天内发包人应支付结算总价的2%(扣除保修费用)给承包人;其余保修金于保修期满5年后7天内结清剩余质量保证金。

17.5竣工结算

17.5.1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17.5.1.3竣工结算资料包括: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17.5.1.4本合同工程竣工审查时限: 90天 。

17.5.2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工程结算经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21日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5份。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一式5份,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竣工资料份数: 肆份

18.3验收

18.3.5实际竣工日期:  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18.6试运行

18.6.1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8.7竣工清场

18.7.1竣工清场: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9.7.1本合同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具体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

19.7.2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人在取回保修款时应出具书面承诺,因防水工程和防渗工程保修期未满,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的24小时内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第三人修理,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支付此笔费用,发包人因索取该项维修费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均由承包人承担。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投保人:  承包人   

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按有关规定执行。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按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0.5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 按有关规定执行。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 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工程开工前7日。

20.6.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 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以上标准均按福州市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补充条款

25.1工程结算办法

25.1.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本工程采用按实结算的办法。

本工程招标投标阶段,招标人不提供图纸和工程预算造价,本工程控制价25000万元(暂定),发包价22500万元(暂定,以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为准),工程结算时本工程造价下浮率为10%,但不可竞争费用不在下浮之列;工程竣工后,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结算办法编制工程结算,即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工程造价-不可竞争费用)×(1-10%)+不可竞争费用。

具体待施工图纸出齐后,根据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书经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价下浮10%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和固定单价的依据。结算时单价按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价中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根据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结算总造价按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工程总价(除合同中约定的不再进行优惠的项目外)下浮10%计取。

不可竞争项目包括:

1)甲供材料费;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检测费;

3规费和税金,其费(税)率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25.1.2工程结算依据

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补充通知;

2)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

3)地质勘察报告;

4)施工现场情况;

5)本项目工程控制价采用的定额和信息价格为:

①《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单位估价汇总表(2002版)》、《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501-2005),以及闽建筑[2004]12号、闽建筑[2006]36号、闽建筑[2007]11号、闽建筑[2009]38号、闽建筑函[2010]39号、闽建筑[2011]6号、闽建筑[2011]43号等配套文件;

②《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利润的通知》(闽建筑[2005]15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率的通知》(闽建筑[2005]25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4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停止计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闽建筑[2009]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0]2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0]3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2]9号)等配套文件;

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2011]3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闽建筑[2011]37号文人工预算单价的补充通知》(闽建筑函[2012]4号);

④材料价格:参照2012年第6期《福建工程造价信息》(福州市) 20126月上旬材料价格、《2011年福州市建筑工程材料价格》、《2011年福州市安装工程材料价格》(第15册)、《2011年福建省消防工程材料价格》和《2011年福州市市政工程材料价格》的工程材料信息价格,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⑤《2012年第二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其他文件规定。

25.2其他

1承包人应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前七天,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七天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2工程总体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内业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各份(原件送档案馆),所有设备说明原件各份,并做好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档案馆归档。

3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位工程竣工30天内承包人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工程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相关资料后9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终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未能派人连续核对,其责任由责任方负责。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若有异议,请当地造价管理部门或双方认定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裁定。

4综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终审后,发包人支付至经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结算款的92%给承包人,结算款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3%为“闽江杯”质量保证金。

5本工程“闽江杯”质量评定证书领取后14天内付至结算款95%给承包人。

6为提高预结算编制和审核的效率,承包人同意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编制预结算文件,并配备与发包人相同的预结算软件采用晨曦软件。

7承包人如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及项目班子到岗率规定则按规定进行处罚,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2%;若在施工管理中,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程序造成重大质量缺陷或受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相应经济责任,发包人有权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实际损失予以承包人双倍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交由建设主管部门处罚处理。

8在本工程开工前,若承包人拟派出项目经理在其他工程中标而又无法调整到位,将处以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取消本工程的中标资格。

9)总承包服务费:发包人另行分包的项目,承包人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技术内业归档、竣工验收达到“闽江杯”质量要求等全面管理,并在质量认可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中予以确认并体现。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三方配合协议及有关建设管理部门需要的分包合同,并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确认后交发包人予以支付。发包人按另行分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之和的2%作为给承包人的总承包服务费。

10)施工配合费:承包人应无偿向其它项目分包方提供必要的施工配合及设施用地、垂直运输、脚手架使用等条件。承包人可向分包单位收取分包工程(除设备外)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2%施工配合费。其它项目分包方的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经甲、承包人协调用于其它项目分包方的用工用料费用,由其它项目分包方交给承包人。承包人自身阶段施工完工后,需要拆除的脚手架、施工电梯及其他的设施设备将予以拆除,其它项目分包方如要求继续使用,需经承包人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后,其它项目分包方可继续保留使用。

11承包人承诺对发包人发包工程由承包人组织施工,不得转包,若违反此约定,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予以处罚。

12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书面核对要求并对工程量进行核对。在此期限内,无论核对结果如何承包人须书面回复发包人;如超过此期限,工程量出现缺项和漏项,不得增补。

13承包人承诺对发包人工程造价结算需要做出配合,如承包人上报的结算工程量超出财政审核的10%,则结算审核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否则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并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如因此造成发包人任何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支付施工工人工资实行监控督查。

15本工程要求创省文明工地,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施工单位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不符合要求,受到安全部门通报,或影响发包人形象的,发包人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承包人100000-500000元之间的处罚,情节严重交由建设主管部门处罚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16发包人把约定的工程项目给承包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杜绝安全事故。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86)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执行。

17在开工前7天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了解清楚施工场地周围的地下管线分部的情况,并对其做好有效的保护工作,若承包人在施工当中使其受损需要修复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18本工程应委托福州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监督。

19本工程预算和竣工结算最终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为准。

20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根据需要另行补充协议。

 

 

 

 

 

 

 

 

 

 

 

 

 

 

 

 

 

 

 

 

 

 

 

 

 

 

 

附件二:

投标函附录

序号

项目内容

 

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 注

1

工期

1.1.4.3

总工期500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

 

2

履约担保形式和金额

4.2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履约担保形式:履约担保可以以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

 

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30天以内,每日支付发包人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延误30天以上,每日支付发包人工程款总造价的万分之七作为违约金;延误4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解除通知后10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给发包人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4

工期提前

11.6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总工期提前不予奖励

 

5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

预付款预付方式:银行转账

 

6

预付款保函

17.2.2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提交签约合同价10%的工程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证书,否则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7

保修责任

19.7

保修期限: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具体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

 

 

投标人:                 (盖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