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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中新苑(东山丽园)社会保障房(监理)补充通知(1) (招标编号:榕市建安招2012092) 各投标人: 本补充通知作为园中新苑(东山丽园)社会保障房(监理)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本补充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质疑与澄清 问题1:招标文件第16页第25.2(6)其总监理工程师应从企业登记备案的在榕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执业资格人员中选择。与第18页项目监理部人员最低配备表格“注”(4)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注册登记的投标人需具备《在榕施工(监理)企业登记备案手册》,拟派驻项目监理班子成员应从企业登记备案的在榕登记备案的在榕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选择。及第44页备注(4)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注册登记的投标人需具备《在榕施工(监理)企业登记备案手册》,拟派驻项目监理班子成员应从企业登记备案的在榕登记备案的在榕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选择不同,请问应该以哪个为准。 回答: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注册登记的投标人需具备《在榕施工(监理)企业登记备案手册》,拟派驻项目监理班子成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应从企业登记备案的在榕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选择。 问题2:依据建设部158号令里对建设工程等级划分上,28层以下,12万平方米以内的工程,为二等工程,则相应的具备房屋建筑乙级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就可以承接该工程,为何这个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7000平方米;共9栋楼,层楼为地上22~23层,地下一层),)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要甲级?请拿出依据。 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 问题3:招标文件第19页②“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上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或机电工程的,若注册证书上所学专业注明为“机电安装工程、机电安装、给排水、电气、水电、暖通、通风、建筑智能化、机电设备”等专业也符合“安装类专业”要求”,应是也符合“水电工程专业”要求吧。 回答:符合要求。 问题4:本招标文件第25页第三章“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比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多了第五条,所以本招标文件“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条款号无法一一对应,建议修改。 回答:按照招标文件。 问题5:招标文件第25页第九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不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可是招标文件第7页32.1要求提交合同价格的10%的履约担保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和监理费的预付款互为等额支付。能否取消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或增加支付监理人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监理费预付款? 回答: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32.3条款已有支付担保的约定。 问题6:招标文件第27页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工时限和安全要求,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并按承包人赔偿金额的10%向委托人赔偿,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这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七条不符,建议修改为“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回答:该条修改为“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工时限和安全要求,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若属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的,并按承包人赔偿金额的10%向委托人赔偿。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问题7:本项目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否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建议增加此条。 回答: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问题8:招标文件第31页第十一条,建议在句首增加一句“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 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 二、补充通知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6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中“资历”更改为“职称”。 三、其他按招标文件规定。 本补充通知同时在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公示栏、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www.fzztb.org)、福建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 .gov.cn)、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www.fzztb.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招标人:福州直管公房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吉庇路61号,邮编:350001 电话:0591-87522883—4201,传真:0591-87521293 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北面13层,邮编:350003; 电话:0591-87819706,传真:0591-87819706; 联系人:林都、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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