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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洪投资区基础设施BT项目工程施工监理 答 疑 纪 要 招标编号:榕大禹招字[2012]第024号
1、招标文件第7页条款号15.1“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招标管理通知闽建建[2007]20号有关规定应为一套正本、一套副本。现在国家大力提倡节约,建议更改为“壹套正本、壹套副本”。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第17页项目监理部人员要求配备13人,按闽建建[2008]42号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10000万~30000万元配备11人足矣,建议按省里的文件执行,删减人数。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本项目施工工期多少日历天? 答:施工工期为两年。
4、本招标文件第25页第二部分“合同标准条件”比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多了第五条,所以本招标文件“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条款号无法一一对应,建议修改 答:招标文件第30至31页“合同专用条件”条款号做如下更改:“第九条”改为“第十条”, “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
5、招标文件第25页第九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不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八条不符,建议修改为“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招标文件第27页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并按承包人赔偿金额的10%向委托人赔偿”,这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七条不符,建议修改为“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招标文件第31页第二十六条,建议在“赔偿费(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的总数)”后加上“扣除税金”。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本项目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否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建议增加此条。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9、招标文件第31页第三十九条“(1)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费用按照所监理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比例分次支付到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到80%” 施工期间监理费只付至70%太少了,一般进度款都付至监理费总额的80%,建议修改为“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费用按照所监理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比例分次支付到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0%”。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招 标 人:福州元洪投资区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福州大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日 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