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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锟斤拷岐伙拷锟斤拷路锟斤拷一锟节o拷锟斤拷锟教硷拷锟斤拷"的综合答疑列表

琅岐环岛路(一期)工程监理答疑及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FJTC-2012-042

各投标人:

琅岐环岛路(一期)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答疑纪要现发布如下:

1、问:本项目施工工期为多少日历天?

答:监理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工程保修期满。

2、问:招标文件第3页:17.1“投标文件份数壹份正本,贰份副本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招标管理通知闽建建[2007]20号有关规定应为一套正本、一套副本。现在国家大力提倡节约,建议更改为壹套正本、壹套副本,中标人须再向招标人提供二份投标文件副本

答:“投标文件份数壹份正本,贰份副本”更改为“投标文件份数壹份正本,壹份副本,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再向招标人提供二份投标文件副本

3、问:本项目要求配备8人,但按省建设厅闽建建(200842号文件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000万元~3000万元,配备5人即可,建议按省厅文件执行,删减人数。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问:安全员,要求具备福建省、市有权部门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书,是否专业不限?持福州市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安全监理培训结业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安全员由具备福建省、市有权部门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书担任的,专业不限;安全员由持福州市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安全监理培训结业证担任的,满足招标文件安全员的要求。

5、问:该招标文件中项目监理部人员的职称是否以职称证为准?

答:是。

6、问:总监要求近三年担任过同类、同等及以上的工程监理项目的总监或总代或专监,总监业绩须提供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表)复印件,若竣工报告(或备案表)上无法体现其担任总代或专监的职务,除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表)复印件外,是否可以提供监理业务手册加以补充说明?

答:可以

7、问:招标文件第1734.1中标人应提交合同价款的10%作为本工程的履约担保,可是在招标文件里并未提及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的预付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和监理费的预付款互为等额担保支付。能否取消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或增加支付监理人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监理费预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8、问:招标文件第23页第十一条,赔偿金建议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答:详见附件一《合同专用条件》。

9、问:本项目若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建议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执行

答:详见附件一《合同专用条件》。

10、问:招标文件第23页第十三条委托人按工程结算总价按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为准,建议监理费暂按监理人投标时所报价格计算,最终监理费经福州市马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按本工程实际结算总价调整,多退少补,这样才合理。另外,监理费按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按月支付,是指按月支付至监理费总额的80%吗?

答:详见附件一《合同专用条件》。

11.另补充通知:本工程的“专用条件”按附件一《合同专用条件》执行。删除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中的“专用条件”的全部内容。

12. 本答疑及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答疑及补充通知本为准。

 

福州市琅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2410

 


附件一:             合同专用条件

 

合同专用条件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对合同标准条件的某些条款进行的完善、补充和修改。合同专用条件的条款编号与合同标准条件的条款编号是一致的,如果两者的规定发生抵触,应以合同专用条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国家建设部门、工商部门、技术部门的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列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包含对施工控制网的复测,并对复测结果负责)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不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与施工监理直接有关的质监、电力、市政设施、安全、邮电、城管等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审批文件和项目资料,提供时间为委托人确定该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期限提前十天内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2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重大事项在5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不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费用列入监理费用报价中。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均没有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若出现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造成委托人受损失的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合同价暂按本标段施工标的中标价为计算基数进行计取合同价。竣工结算时,以本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本工程实际结算总价作为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根据投标须知第13条款的计算程序计算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结算价

监理服务费按月支付,月进度款暂按施工单位每月核准的工程款÷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价总额×80%支付。在工程交工后,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等)审查,且工程竣工验收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1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总额的95%,留5%作为质量缺陷责任期服务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14日内支付合同价总额的5%,至此,全部结清监理费

若因政策性调整,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则监理报酬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发包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转账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 福州市仲裁委员会 提出仲裁,也可向福州市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 项目监理部人员在各自工种施工期间应确保到位,委托人有权检查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到位情况,发现不在岗的,监理人按下列金额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支付违约金每人次人民币10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支付违约金每人次人民币5000元,其他监理人员不在岗的支付违约金每人次人民币3000元。以上三项支付违约金分别累计达五次以上(含五次),委托人可以要求监理人更换同等或更高等资历的人员担任相应岗位。

2. 未征得委托人同意,项目监理部人员不得中途更换。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且新委派的项目监理部人员必须满足本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监理人按下列金额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更换的支付违约金每人次人民币10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更换的支付违约金每人次人民币3万元,其他监理人员更换的支付违约金每人次人民币1万元。违约金由委托人直接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若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委托人可以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监理部人员。

3. 监理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报的监理仪器设备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确保到位。若所报的检测设备、仪器未全部到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若所报的办公设备及其他未全部到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由委托人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4. 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中任职,每人次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

5. 因监理人过错,而致使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受到责令停工整顿,每次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

6. 监理人未按合同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监理的差错率超过5%,审查签署工程文件有重大出入、不实的,或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期限实施监理的,每人次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赔偿。

7. 在工程质量或合同价款审查中,监理人有重大失误、弄虚作假或伪造签字的,每人次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赔偿。

8. 在安全监理中,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人管理不力或其他过错,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

9. 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以及隐蔽工程确认等须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生效。

10. 监理期间监理方不得向施工方介绍施工队伍、材料、设备等不得向施工方索取利益。

11. 监理人在工作中未按“监理大纲”、“监理合同”、“投标承诺”履行职责,未做到人员到位、服务到位、时间到位,经委托人提醒而无改进的,除按以上条款支付违约金外,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12. 监理人应向工程所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规定的税费,如有违约,委托人可自行代扣代缴税费。

13.未经委托人书面授权,监理人不享有代表委托人对施工图纸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期确认的权力(含变更事宜)及决定工程款支付、签收竣工决算文件的权力。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