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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法院法庭及办公用房装修改造工程

答疑纪要一

各投标人:

台江区法院法庭及办公用房装修改造工程(招标编号:榕市台江建安招2011001)招标文件答疑、补充及修正如下:

1、试验员是否按闽建建[2009]44号文件规定,由本企业自行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取得《试验员证》?

答: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专用本第68页: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通用本》第八章第1节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投标函附录、申请函附表4修改为:……”。请问:《通用本》第八章第1节规定的格式中,附表2联合体协议书、附表5拟分包企业情况、附表13投标人和拟派出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 ,这三张表是否取消?招标文件专用本第69页的投标函附录是否属于商务文件内容放在商务文件中?

答:《通用本》第八章第1节规定的格式中,附表2联合体协议书、附表5拟分包企业情况、附表13投标人和拟派出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这三张表格无需提供,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第2章第2节第16条投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第69页投标函附录修正为商务文件内容,应在商务文件中提供(资格文件无需提供该投标附录)。

      3、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是否需要附上招标文件专用本第6263页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选择品牌后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明细表

: 依据《榕建招[2011]38号》文规定主要材料设备不作为评审环节。投标人可以不予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所选用品牌的,视为默认招标文件载明的参考品牌,采购时由招标人从参考品牌中选定品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所选用品牌的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招标文件前附表须知第34项第31.3条款修正为:

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履约担保的形式: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签订施工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可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支付,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后30天止。

招标文件中相同条款做相同调整。

5、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数据表中第5项第6.1.8条款中取消项目经理职称复印件。

 

招标人:福州市台江区建设投资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顺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1-12-16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