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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江北岸中央商务中心片区路网工程(监理) 答疑及招标文件的修改(一) 招标编号:榕市市政招2011086
一、招标文件的答疑: 1、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正本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建议按福建省房屋建筑招标投标管理通知闽建建[2007]20号有关规定为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P54、P55投标人业绩和拟派总监的业绩为同一业绩,投标人或拟派总监的业绩其证明材料是否只要在投标人业绩表或项目总监业绩表中提供一份,其他只作为技术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按文件要求格式载明。并在投标文件注明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见总监的业绩或总监的业绩证明材料见投标人业绩。 答:可以,但业绩证明材料应能体现既是投标人业绩又是拟派总监的业绩。 3、招标文件第8页第25项要求“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额的10%”可是招标文件第21页第八条“不支付预付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和监理费的预付款互为等额担保支付。能否取消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或增加支付监理人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监理费预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招标文件第22页2、监理报酬的支付“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费用按照所监理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比例分次支付至70%。监理费经财政审结后6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5%。剩余5%待缺陷责任期满且经财务审计后付清。”众所周知,项目财政审结繁杂,何时财政审结是个未知数,建议修改为“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费用按照所监理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比例分次支付至8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监理费经财政审结后6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5%。剩余5%待缺陷责任期满且经财务审计后付清”这样比较公平合理。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5、招标文件第39页4“(3)如发生施工工期延误,委托人不予另行支付补偿费用”此条款对监理人有失公平。本项目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否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建议增加此条。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6、招标文件第30页二、监理服务的范围1 “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具体为哪些?请予以明确。若不能明确的则建议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7、可否在招标文件第21页第二十六条最后增加一句“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8、招标文件第69页本项目的同类同等工程为一级市政公用工程,应该为一级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吧! 答:本工程为一级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界定工程项目的类别及等级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中关于工程类别及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文件第64页项目监理部人员最低配备表中安全监理员要求更改为:需持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监理岗位证(无专业要求)和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监理培训证书,职称为助理工程师及以上。 三、本招标答疑和补充未涉及的内容均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