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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投资区6号路道路工程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FJJXZ-2011027

 

招标人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

一、投标人质疑及答复

1、问:招标文件公告和第11页的开标时间不一样。

答:本招标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11913930分。

2、问:请招标人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该项工程履约担保为10%,根据招标文件通用本P18页规定招标人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交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与履约担保相同。

答:本项目资金来源属财政性拨款,招标人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问:本工程履约担保可否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根据招标文件通用本中的规定,履约担保是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问:考虑该工程工期及工程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保质保期的完成该工程望贵司改为固定单价合同。

答: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固定单价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中标价即合同价款。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仅作为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等按实计算。因物价波动、法律变化、设计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等造成的工程价款调整的,其项目综合单价按招标文件《专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款和第16款的相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的项目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

5、问:本工程项目经理可否使用助工职称。该项目不存在技术难度,项目经理助工职称完全可以完成该项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问: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比例。(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二)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主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提供预付款金额。

答:招标文件P3017.2条款修改为: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式: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工程开工后5天内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发包人在支付预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与预付款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按照当月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50%扣回预付工程款,直至全部扣回预付款后,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

7、问:根据闽建筑[2009]18号规定  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按新规范明确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其他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费按我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请代理及招标人按该项条款执行。

答:按以下修改后的8910条执行。

8、招标文件P2915.4条款修改为: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的原则:因图纸设计变更导致的价款变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按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进行:

1)工程量清单内项目

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2)工程量清单外项目

清单外项目合同无约定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

按上述(1)、(2)规定需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有关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按同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中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

9、招标文件P3016条款修改为: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工程约定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办法为: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其他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承包幅度为±10%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为±10%以内(详闽建筑[2009]18号)。施工期间钢材、其他主要材料价格及施工机械使用费价格波动超过约定的幅度范围时价格调整参照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7]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人工费按我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16.3其他因素引起的价格调整

16.3.4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 同专用合同条款15.4条款。

16.3.5其它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办法:

1甩项项目:承包未完成招标工程的部分内容,经发包人确认后为不需要完成的,相应核减合同价款

2劳保费、工程排污费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分别按《专用本》第7章第6节及第3节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有关更改主要材料(设备)品牌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按《专用本》第7章第7节(三)、1款规定执行。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10、招标文件P4849页修改为

“第5   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一)、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

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括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而采取的临时措施等,本工程施工期间的所有风险费用。但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①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③不可抗力;④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二)、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1、若施工期间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6.1条款。

2、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5.4条款

3、其他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6.3条款

本“纪要”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纪要”不一致之处,以本“纪要”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人(盖章)福州开发区长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福建聚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195

 

长安投资区6号路道路工程答疑纪要(2

 

                                                        招标编号:FJJXZ-2011027

 

招标人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

一、投标人质疑及答复

1、问:招标控制价书中甲供部份,(排水项目——DPE聚乙烯缠绕增强雨水管、给水项目------PE给水管)主材直接从综合单价中扣除计算有误,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问题解答(三)闽建价[2004]18号文:第3点甲供材料是材料费的组成部份,应当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规费和税金的取费基数并按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第4点甲供材料可以作为建筑安装工程利润的计算基数。

答:本招标项目的甲供材料详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控制价,其相关的利润、规费、税金、总承包服务费(按甲供材料金额的0.5%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按相关规定按实调整。

2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更改为2011914930分,其它时间顺延。

本“纪要”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纪要”不一致之处,以本“纪要”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人(盖章)福州开发区长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福建聚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196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