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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市建安招2011122

各有关单位:

店前新城(东部10号社会保障房)项目施工监理,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投标人的质疑及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答疑纪要。

一、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如下:

1. 招标文件第27页中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并向委托人赔偿” 可否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执行“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 招标文件P27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工时限和安全要求,不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并按承包人赔偿金额的10%向委托人赔偿…监理人不承担责任”。请修改此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 招标文件P19关于水电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请问,若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所学专业为电气或给排水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本项目的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注册专业为机电安装工程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职称证书注明专业满足“水电工程专业”的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 招标文件P2231、“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派贰名监理员……监理员工资由中标人支付”不合理,建议修改为监理员工作由中标人暂付,年终与建设单位结算。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特此

招标人:福州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1422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