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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出口加工区污水输送管道(新江公路段)工程

澄清、修改通知01

招标编号:闽建信招[2011]211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P17)中承包人的工期延误与工期提前的合同条款号分别为11.511.6,而招标文件(P35)中承包人的工期延误与工期提前的合同条款号分别为11.311.4;前后不一致,以何为准?

答:以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1.3与第11.4为准;

2、招标文件(P17)中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期限,而招标文件(P45)中保修期限为24个月;前后不一致,以何为准?

答:招标文件(P17)(二)投标函附录序号第8项中的保修期限为24个月。

3、招标文件(P74)中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说明投标人可以直接选用参考品牌中的一种,也可以自行另选品牌报价,但所选的品牌……;在编制投标书时,是否可不对(默认招标人的参考品牌)品牌进行选择(如果一定要选,选好后附在标书何处)?

答:按招标文件原规定执行。

4、招标文件(P79)中投标人的投标情况说明表的最后一栏(注册地在福州市行政区以内的投标人)要如何填写,是直接写注册地在福州市行政区以内,还是要写出具体的注册地,或者不填

答:注册地在福州市行政区以内的投标人,直接填写“注册地在福州市行政区内”。

5、请招标人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该项工程履约担保为10%,根据招标文件通用本P18页规定招标人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交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与履约担保相同。

答:按招标文件原规定执行。

(二)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P16)中第2章第2节通用本补正数据表修改如下:增加序号6

通用本补正数据表

序号

条款号

原通用本内容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1…

6

3章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第6.1.11

原通用本无此条款,在通用本3章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第6.1.10条款后增加

福州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投标人应根据榕建筑[2007]110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且具备《在榕施工(监理)企业登记备案证》,派驻项目经理从企业登记备案的在榕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选择

 

2、招标文件(P17)(二)投标函附录序号7的预付款保函金额整行内容删除。

 

福清出口加工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201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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