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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廉租房三期工程施工监理 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闽教监招[2010]028-2号
一、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1、招标文件第20页,投标须知第18.1条款更改为: 招标人邀请全部的投标人于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投标人代表未按规定出席开标会或中途退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 2、招标文件第24页,投标须知第23.2条款“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所有内容更改如下: 23.3 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步骤: 23.3.1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工程交易中心开标; 23.3.2 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从密封箱中随机摸取号码球、登记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当众公布;抽完号码后,投标人代表不愿参加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可以离场; 23.3.3 评标委员会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投标人名单并报交易中心备案后,招标人根据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投标人名单按顺序逐个取出投标人的对应号码球当众公布并投入吹球机; 23.3.4 招标人启动吹球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吹出的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3.3.5 抽取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场的投标人代表等人员签字确认。 23.3.6 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3、招标文件第24-25页,投标须知原第23.3、23.4条款号相应更改为23.4、23.5。 二、各投标人在规定的质疑时限内,未对招标文件等提出相关疑问。
招 标 人:长乐市住宅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闽教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