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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福州市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安全监理培训结业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的专职安全监理员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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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一期安置房工程B区、C区 施工监理招标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MJ2010344号
各投标人: 现就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一期安置房工程B区、C区施工监理(招标编号:MJ2010344号)的有关问题澄清解答如下: 一、有关投标人的问题澄清解答 1、问:福州市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安全监理培训结业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的专职安全监理员的要求? 答:本项目安全监理人员仅要求具备监理岗位证,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即可,对专业、安全培训结业证书或安全员证均不做具体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第18页25.2资格审查合格条件(3)更改如下: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具备有效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职称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证书上的注册执业单位应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包括人才流动、企业更名、企业改制和企业合并及企业分立等),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变更记录,且目前无承担其它在建工程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3. 近期,监理人员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各家单位均在陆续办理续期中,证书原件上交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问,投标文件中附入监理人员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复印件加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收件单复印件,收件单原件在开标时备查,能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可以。 4. 问:招标文件第37页“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不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可是招标文件第8页17项32条“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总额的10%”和第41页“13、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0%” 按国家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预付支付担保应互为等额支付担保,请做相应修改,增加支付监理人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监理费预付款或取消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 5. 问:招标文件第38页“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工时限和安全要求,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并按承包人赔偿金额的10%向委托人赔偿”按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范本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建议按国家规定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 6. 问:招标文件第38页“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若延长后的施工总工期超过定额工期的,监理附加工作报酬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请问,本项目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能否按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范本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答:若实际施工监理服务期超过本合同规定服务期的,监理附加工作报酬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7. 问:招标文件第38页第三十九条2“监理服务费按月支付……余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一年后按2.5%比例结算,二年期满后全部结清。”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缺陷责任期为一年。因此建议修改为“余5%在工程缺陷责任期(一年)满后付清。”? 答:招标文件第38页第三十九条第2点“监理服务费按月支付……余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每满一年后按2.5%比例结算,二年期满后全部结清。”改为“监理服务费按月支付……余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一年后按2.5%比例结算,二年期满后,且监理人签认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向委托人移交监理档案资料和质量保证金支付申请单后全部结清”。 8. 问:28.3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的详细评审中 c标段人员配备中总监代表说可以允许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兼任,而在c标段说明中又说除造价人员允许由本项目监理人员兼任外,其余监理人员互相不得兼任,总监代表是否是否可以兼任? 答:c标段说明第(3)点,更改为“除总监代表、造价人员允许由本项目监理人员兼任外,其余监理人员互相不得兼任。” 9. 问:招标文件第21页对专职监理员的岗位证未作明确要求,是否只需具备"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监理岗位证书"即可,请明确? 答:专职监理员的监理岗位证是指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有权部门培训颁发的监理岗位证书或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10. 问:招标文件第20页项目监理部人员最低配备要求专职监理员、专职安全监理员具有“监理岗位证”。请问,持有由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经年检合格有效监理岗位证和安全监理岗位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专职监理员、专职安全监理员要求具有监理岗位证,监理岗位证是指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有权部门培训颁发的监理岗位证书或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合同专用条件的补充与修正 1、专用条件第四条第3点中的“但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施工合同条款第5条“工程师”的规定”,修改为:“但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施工合同条款第3条“监理人”的规定”。 2、专用条件第4条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间”或“责任期”明确为:施工监理服务期为对应施工承包合同总工期另加3个月,缺陷责任监理服务期为24个月(与施工承包合同相同)。相应地,本合同中的“施工总工期”修正为“施工监理服务期”,“定额工期”修正为“合同规定服务期”。 3、删除专用条件第26条和第49条中的“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合同报酬总额(除去税金)。”修改为:“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合同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的2倍,但监理人存在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全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4、专用条件中“招标人”均修正为“委托人”。
招标人: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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