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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清繁大道(福人至虎溪段)项目答疑纪要 闽营招 [2010]第045号 各有关单位: 本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福清市清繁大道(福人至虎溪段)项目,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作出如下澄清: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作出澄清如下: 问题1:由于银行电汇单用途栏只能写十八个字,本项目工程名称超出,需要简写,如何简写,请明确,谢!!? 答:按招标文件原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2: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比例。(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二)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主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提供预付款金额? 答:按招标文件原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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