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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招字[2010]007-1

各有关单位:

盛世星城1#10#13#24#32#楼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针对投标人质疑的问题以书面答疑纪要的形式作出澄清,现予以发布,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凭购买凭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取。

问题:贵公司于 2010 4 23 日发布了盛世星城1#10#13#24#32#楼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招标文件,我司为符合规定的投标人,但认为招标文件中的下列内容损害了我司的权益,现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贵处提出质疑:

质疑内容:1、招标文件第53评分标准3.3-2-”—— “……。如上述四个主要部件属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或入股企业产品的,不得分

质疑理由:

我司认为此条款的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潜性。

首先,上述四个主要部件属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或入股企业产品的,不得分的表述不符合我国鼓励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

其次,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或入股企业产品的,不得分的表述实际上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司认为政府采购的货物应以货物质量和服务优劣为标准,以是否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是否符合我国财政水平为综合评判标准,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而不能以产地作为加分依据,更不能人为地将本国对外投资企业的产品拒之门外,这种含有严重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是法律所禁止的。

质疑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2、《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综上,我司认为只有公平、公正、公开的投标竞争才能够让更多更好的厂商来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为此,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予以核实,并尽快作出答复。

答:本项目为自筹资金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本项目招标为工程货物招标,按《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执行。

问题:贵公司于 2010 4 23 日发布了盛世星城1#10#13#24#32#楼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招标文件,我司为符合规定的投标人,但认为招标文件中的下列内容损害了我司的权益,现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贵处提出质疑:

质疑内容:1、招标文件第53评分标准3.3-2-”—— “……。如上述四个主要部件属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或入股企业产品的,不得分

质疑理由:

我司认为此条款的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潜性。

首先,上述四个主要部件属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或入股企业产品的,不得分的表述不符合我国鼓励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

其次,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或入股企业产品的,不得分的表述实际上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司认为政府采购的货物应以货物质量和服务优劣为标准,以是否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是否符合我国财政水平为综合评判标准,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而不能以产地作为加分依据,更不能人为地将本国对外投资企业的产品拒之门外,这种含有严重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是法律所禁止的。

最后,简要说明下我们公司产品的优势,(包括SJEC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一些业绩)。

1、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JEC),成立于1992年,专业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保电梯系列产品。历经近20年的发展,SJEC已与日本富士电梯株式会社、意大利泰克诺电梯有限公司、德国盖瑟尔电梯有限公司、法国沙迪玛斯电梯有限公司等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通过这些战略合作SJEC充分学习了欧洲在机械制造及加工方面的经验,将SEJC的电、扶梯产品不但销往欧洲,并不断进行改良,不断设计出更新一代、更人性化的电扶梯产品,SJEC产品已畅销全国各大、中城市,并外销欧洲、南北美洲、大洋洲、非洲、中东和东南亚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赢得了国外客户的广泛赞誉,“SJEC”1993年起产品开始出口,经中国电梯协会统计核实并出具证明: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SJEC)在中国电梯行业内资企业中营业额和出口额均名列第一。

22010110国家工商总局正式批复认定SJEC为中国驰名商标。

3、江南嘉捷电梯(意大利)有限公司是在意大利注册,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参股的具有生产电梯零部件资格的经济实体,该企业运用欧美先进的工艺和优质零件为江南嘉捷制造先进、优质的电梯零部件,为树立江南嘉捷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提供切实保障。

质疑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2、《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综上,我司认为只有公平、公正、公开的投标竞争才能够让更多更好的厂商来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为此,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予以核实,在收到我司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答:本项目为自筹资金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本项目招标为工程货物招标,按《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执行。

问题:第52页评标标准3.3-1-要求永磁同步门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因门机无型式试验报告,证明材料是否可以采用电梯制造商确认或已使用项目业主证明。

答:投标人可以提供厂家的同型号产品样本文件或厂家确认证明。

问题:第533.3-2-进口件要求投标品牌原装原产地进口是否指该进口部件原品牌原装原产地进口。

答:指进口件应为投标人所投进口件的原品牌原装原产地进口。

问题:第533.4-有效资质等级证书是否需要在有效期内,银行以外部门出具的是否也有效。

答:有效资质等级证书应在有效期内。由银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需提供银行认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不包括其他协会或机构出具的等级证书。

问题:第533.4-维保清包及全包价格0-2分之间有否具体分值档。

答:招标文件P53评分标准中3.4-⑥“维保报价(2分)”的内容修改为:由评委根据投标人对投标设备三年维保期全包的价格在0-2分之间进行打分,未提供维保报价的得0分。

维保费全包报价为600/台以下(含600元)的得2分,报价为600/台~650/台(含650元)的得1分,报价超过650/台得0分。

问题:第543.4-维保人员名单及操作人员证是否要求为在福州注册单位的人员,外地人员是否可以得分。

答:必须为在福州注册单位的人员。

问题1. 质疑加分标准

福州市住宅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福建省国有房地产企业之一,应积极响应福建省的号召,贯彻福建省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名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投标项目应增加支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对《清单》内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的优惠条款,通过对纳入《清单》的产品予以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实现同等优先采购。

2. 质疑价格评分标准

政府部门所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中要写明招标的最高控制。既然已经规定了最高控制价,为何还在最高控制价中继续限制?本次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让每一位供应商充分展示自身的实力,而不是用各种含有倾向性、限制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阻止供应商前来投标,这样设置并不利于此次招标,也无形中会让采购方的采购成本收到损失。

3. 质疑技术部分的评分标准

1)质疑技术性能规格评分问题

【闽财购(200831号】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参与评标的因素应进行细化,设定相应的定性定量标准,不得出现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或产品的品质、档次等不定性的模糊表述。贵司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出现产品的品牌、档次由评委会再0-3分之间打分,这些都没有定性和定量的标准,其存在限制性和排他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质疑配置进口或合资的问题

政府采购项目一直在强调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而贵司在编写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时候,要求配置以进口货合资的为评分标准,如何体现这个政策?进口的或是合资的产品就一定是好的产品吗?如今科技发达,国内的生产制造技术水平也相当高,为什么不响应国家的政策法规?政府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提出自主创新产品的加分标准及优先采购标准,不也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贵司的3.3技术评分标准与国家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岂不是自相矛盾?请给予合理的解释。

4. 质疑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1)质疑注册资金问题

贵方在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第53页中以注册资本金(3分)为评分依据,其存在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对投标人含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闽财购{2008}10号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投标人注册资金作为商务部分评标因素时,该项总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如果企业已经获得一定级别的资质后,再以注册资金作为限制条件明显是不合理的。

2)质疑业绩评分标准

招标中列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近三年来完成所投的产品品牌单项合同住宅电梯台数达40台及以上的每项合同得2的评分标准,实际上这种要求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不能说没有做过类似项目或虽然做过但个数不够的就被排斥在本次招标之外,否则工商行政部门就不用再审批新成立的企业了。

国家行政部门已经规定了企业的相关资质和相关的经营范围,为什么招标文件中还要再规定许多没有法律依据的其他资格和条件来限制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权利?

请贵司重新编制招标文件,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答:本项目为自筹资金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本项目招标为工程货物招标,按《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执行。

问题九:第53页评分标准中3.4-⑥维保清包价和全包价0-2之间进行打分:与投标文件(格式)第40-标题为“六、三年维保全包价格的报价承诺”,存在不吻合问题,请问应该如何应答?是否可以在修改为“六、三年维保价格的报价承诺”?

答:招标文件P53评分标准中3.4-⑥“维保报价(2分)”的内容修改,详见本答疑纪要问题六的答复。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市住宅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055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