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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魁岐路工程施工监理 澄清、修改通知01 招标编号:闽建信招[2010]第101号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如下: 1. 招标文件P7第8项监理服务费用计算有误,若本项目工程造价为4000万元,监理服务费用应为¥79.56万元,而招标文件中监理费为130.8万元是否有误? 答:有误。本工程监理服务费由原来的130.8万元更正为人民币79.56万元,招标文件中相应的条款均做修改,计算式为[(120.8-78.1)÷(5000-3000)×(4000-3000)+78.1)×1×1×1×0.8。 2. 近期,监理人员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将进行续期,证书原件将上交至省建设厅、建设部,现各家单位均在陆续办理中,请问,监理人员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复印件加上省建设厅政务中心开具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收讫函能否暂当原件在投标中使用? 答:不能。 3. P25“7.在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期限为2年。”是否有误,因为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建议更改为“7.在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期限为1年。” 答:按招标文件原条款执行。 4. 投标人和总监近X年同类、同等或以上项目的界定是否按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时间来界定?工程规模是否以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为准? 答:竣工时间、工程规模以竣工验收证书或备案表或业务手册注明的为准。 5. 近期针对监理单位安全培训的只有福州市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安全监理培训结业证,请问持安全监理培训结业证担任本项目的安全监理员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持有福州市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安全监理培训结业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附上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视为响应招标文件。 6. P24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能否按国家规定执行更改相关条款?或至少在句末增加一句“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答: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中增加“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的总数(扣税)”。 7. P25附加协议条款中关于对监理人的处罚条款,建议在最后另起一段补充说明“上述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以示合理。 答:合同专用条款附加条款未增加:上述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的总数(扣税)。 8. “预付款:…10%;并予以处罚。”是否笔误?请更正。 答:删除P24第三十九条第2点中“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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