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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34人员配备表中,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要求为“水电工程专业”而P39人员配备要求中为“安装专业”以何为准? 2. P41条款②“投标人即总监业绩证明…且应能体现…及监理人员名单”,除担任项目总见外,现行的竣工验收证书无法体现拟任总监所担任的职务,若竣工验收证书上未体现拟任总监所担任的职务,除提供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证书外,另提供监理业务手册用以补充证明,能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 P41条款③“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的其他监理人员的专业,专业以岗位证书注明的为准”,请问本项目监理人员岗位证专业是否同职称证书的专业要求?即“岗位或职称专业:“‘房建’、‘土建’…均满足‘房建’要求;”“岗位或职称专业:‘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均满足‘安装’要求。”建议修改相应条款。 4. 本项目监理人员的职称是否以职称证书上注明的为准? 5. P2“3.1.8近五年投标人至少监理过一个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3.1.9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近五年至少…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P38“9.1.3近五年投标人…工程项目”“9.1.5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近五年至少…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然而,P41条款②“本评分标准所指投标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类、同等或以上的项目,是指投标人近三年…工程项目”年限不一致。根据省建设厅闽建建〔2007〕20号文规定,本项目为随机抽取中标人,其评审标准为“近三年投标人投标人至少监理过一个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近三年至少担任过一耳光同类、同等及以上的工程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请按省厅文件规定,更改相应条款。 6. 请问本项目建筑为多少层?因为本项目的建筑面积为36355.23平方米,根据建设部(第158号)文标准应界定为住宅工程三级。招标文件中未体现本项目建筑层数,同类、同等或以上的项目为何界定为“面积6万㎡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14层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即住宅工程二级项目,请明确。 7. P38“9.1.6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外…监理人员应不少于7人”即总人数为8人,而P34人员配备表中总人数为9人,以何为准?P39监理人员要求表中,“造价合同信息管理工程师允许由监理部其他人员兼任。”而P34人员配备表中却未注明,是否有误,请更正。
1. 招标文件P5条款26要求中标人提交合同价格5%的履约保证金,而P25三十九条监理服务费的支付中却无支付监理人预付款相关内容。在没有预付款的情况下还要支付履约担保,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和监理费预付款应等额互为担保支付。建议能否取消监理人支付履约保证金或支付监理人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预付款。 2. 请问本项目施工工期为多少日历天?P25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不计附加工作的报酬。”本项目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延期的,能否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3. P21第四条“1、工程范围:…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业主同意增加的内容具体为哪些?请予以明确。若不能明确的则建议删除,或改为“合同双方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 4. P24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能否按国家规定执行更改相关条款?或至少增加一句“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5. P25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工时限和安全要求,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并按承包人赔偿金额的10%向委托人赔偿。”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能否按国家规定执行更改相关条款? 6. P25附加协议条款第1~8条款均为对监理人的处罚条款,建议在第8条之后另起一段补充说明“上述1~8条款中处罚的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以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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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市建安招2010065-2

各有关单位:

福州统建拆迁工程处天马佳园2 #5 #10#11#楼(含地下室)工程监理项目,针对投标人质疑的问题以书面答疑纪要的形式作出澄清,现予以发布,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凭购买凭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取。

问题1P34人员配备表中,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要求为水电工程专业P39人员配备要求中为安装专业以何为准?

答: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要求明确为安装专业

问题2P41条款②投标人及总监业绩证明且应能体现及监理人员名单,除担任项目总监外,现行的竣工验收证书无法体现拟任总监所担任的职务,若竣工验收证书上未体现拟任总监所担任的职务,除提供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证书外,另提供监理业务手册用以补充证明,能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拟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其所报业绩中非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且在上述证明文件中不能体现其业绩的,应提供监理业务手册或监理委托合同登记备案表复印件予以补充证明。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问题3P41条款③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的其他监理人员的专业,专业以岗位证书注明的为准,请问本项目监理人员岗位证专业是否同职称证书的专业要求?即岗位或职称专业:“‘房建土建’…均满足房建要求;”“岗位或职称专业: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均满足安装要求。建议修改相应条款。

答:监理人员的岗位专业要求同招标文件规定的“职称专业”要求。

问题4:本项目监理人员的职称是否以职称证书上注明的为准?

答:是。

问题5P2“3.1.8近五年投标人至少监理过一个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3.1.9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近五年至少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P38“9.1.3近五年投标人工程项目”“9.1.5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近五年至少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然而,P41条款②本评分标准所指投标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类、同等或以上的项目,是指投标人近三年工程项目年限不一致。根据省建设厅闽建建〔200720号文规定,本项目为随机抽取中标人,其评审标准为近三年投标人投标人至少监理过一个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近三年至少担任过一耳光同类、同等及以上的工程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请按省厅文件规定,更改相应条款。

答:本项目对同类、同等及以上的工程监理业绩的年限要求明确为“近五年”。

问题6:请问本项目建筑为多少层?因为本项目的建筑面积为36355.23平方米,根据建设部(第158号)文标准应界定为住宅工程三级。招标文件中未体现本项目建筑层数,同类、同等或以上的项目为何界定为面积6万㎡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14层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即住宅工程二级项目,请明确。

答:本项目地上18层,按建设部令第158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同类同等应为房屋建筑工程的“住宅工程”二级。

问题7P38“9.1.6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外监理人员应不少于7即总人数为8人,而P34人员配备表中总人数为9人,以何为准?P39监理人员要求表中,造价合同信息管理工程师允许由监理部其他人员兼任。P34人员配备表中却未注明,是否有误,请更正。

答:招标文件P39“表格: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已注明“造价及合同信息管理工程师允许由监理部其他人员兼任”。

问题8:招标文件P5条款26要求中标人提交合同价格5%的履约保证金,而P25三十九条监理服务费的支付中却无支付监理人预付款相关内容。在没有预付款的情况下还要支付履约担保,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和监理费预付款应等额互为担保支付。建议能否取消监理人支付履约保证金或支付监理人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预付款。

答:请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问题9:请问本项目施工工期为多少日历天?P25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不计附加工作的报酬。本项目若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延期的,能否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答:本项目施工工期为单体工程390日历天,室外附属配套工程60日历天。招标文件P25页,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若施工工期未超过工期定额规定的施工工期,不计附加工作的报酬;若超过工期定额规定的施工工期,则计取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合同报酬÷定额规定的施工工期。”

问题10P21第四条“1、工程范围: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业主同意增加的内容具体为哪些?请予以明确。若不能明确的则建议删除,或改为合同双方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

答:本项目工程范围为天马佳园2 #5 #10#11#楼(含地下室)工程土建(含桩基础、基坑支护)、水电、消防、安防、暖通、装修和室外附属配套工程(含景观绿化、河道等),具体包括:设计图纸文件、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以及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

问题11P24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能否按国家规定执行更改相关条款?或至少增加一句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答:请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问题12P25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工时限和安全要求,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并按承包人赔偿金额的10%向委托人赔偿。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能否按国家规定执行更改相关条款?

答:招标文件P25页,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若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工时限和安全要求,经核实有监理人监管不力因素造成的,监理人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并按承包人赔偿金额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3P25附加协议条款第18条款均为对监理人的处罚条款,建议在第8条之后另起一段补充说明上述18条款中处罚的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以示合理。

答:请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统建拆迁工程处

出资方:福州市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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