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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滨海路南北澳段道路工程及规划设计——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本答疑纪要作为长乐市滨海路南北澳段道路工程及规划设计(招标编号:XYZB0951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答疑纪要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一、答疑纪要

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091223900,作为投标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如此仓促的时间无法完成招标的成果要求,建议延长至2010120

答: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均更改为:20100105日下午14:00

2、 设计补偿金:对未中标人的方案进行的经济补偿过于苛刻,与投标人的设计成本投入无法形成比例。以邀请投标的市场行情可否设为:第二中标候选人补偿20万元;第三中标候选人补偿15万元;三名以外的补偿5万元。这样的补偿能更好的保证投标人的成本投入及设计的发挥。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 工程设计费用=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60%,优费的折扣太多,与所承担的设计工作量不成比例,市场行情最多为: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80%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 中标后的施工期间驻现场设计代表及提供变更设计等后续服务的费用不应包括在本次的设计中标费用内,应根据工作量由招标人另外支付费用。

答:招标文件P1213 设计费用”的13.16)条更改为:提供变更设计(小范围变更)等后续服务的费用。本项目施工期间中标人无需派驻现场设计代表,但若招标人有需要,中标人应随叫随到,并及时解决问题。

5、 中标后的设计周期太短,无法完成项目的设计工作量。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6、 12页中13.3分期实施的也分期计取设计费,不合理。投标方是总体设计,分期实施是招标方的建设综合衡量,但投标方并没有减少工作量,设计费不能与分期实施进行捆绑。

答:南北澳段道路工程不分期实施,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均相应修改。

7、 设计合同的付款方式十分不合理,可否以如下条款进行调整:

1)、规划设计:

1.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7日内,甲方按规划设计费的20%支付给乙方,(因投标方中标的规划方案已是初步规划设计方案)。

1.2、乙方提交规划深化方案后7日内,甲方按规划设计费的30%支付给乙方。

1.3、乙方提交规划评审方案后7日内,甲方按规划设计费的30%支付给乙方。

1.4、乙方提交规划最终成果经批复后,甲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的余款给乙方。

2)、道路工程设计:

2.1、可行性研究报告、道路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并经业主上级主管部门修改批准后7天内支付道路工程设计费的30%

2.2、道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并经业主上级主管部门修改批准后7天内支付道路工程设计费的60%

2.3、工程施工完成初验后,且设计费经长乐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28天内一次性支付所有余款。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二、补充通知

1、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是:

1)规划设计:长乐市滨海路南北澳段,北起海西动漫创意之都,南至环海大酒店,总长度约5.6公里。以及北连接线约4公里,南连接线约1.3公里。

2)道路工程设计:①可行性研究报告;②外业测量和初步设计;③施工图设计。(包括道路工程设计,部分路段的海岸、海堤设计)。规划控制标准横断面64米,一期设计双向六车道30.5米,其中车行道6×3.75米,路边缘4×0.5米,中分带6米,总长度约5.6公里。

 

 

              招 标 人:长 乐 市 建 设 局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信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091215

                               该项目答疑时间已过,不能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