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管理骨干(“五大员”)及时到岗到位。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派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如承包人要求更换投标时承诺派出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五大员”)或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出更换现场管理人员的,其申报接替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但承包人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3万元人民币;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每人次2万元人民币;
—更换施工员、机管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造价员,每人次1万元人民币。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和施工员、机管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造价员等现场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且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支取。
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常驻工地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出勤率不少于每周40小时。承包人必须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监理单位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监理单位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每人天1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其罚款由工程师签发、发包人批准后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因承包人缺岗致使连续两周每周被处罚款超过5000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或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
4.7.1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管理骨干及时到岗到位。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派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如承包人要求更换投标时承诺派出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管理骨干)或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出更换现场管理人员的,其申报接替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但承包人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3万元人民币;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每人次2万元人民币;
—更换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每人次1万元人民币。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和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等现场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且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支取。
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常驻工地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出勤率不少于每周40小时。承包人必须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监理单位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监理单位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每人天1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其罚款由工程师签发、发包人批准后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因承包人缺岗致使连续两周每周被处罚款超过5000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或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