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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纪要 榕JZ招字[2009]第019号-1 各有关单位: 由本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福州市儿童福利院“蓝天计划楼”工程监理项目,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答疑纪要的形式作出澄清如下: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作出澄清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P46中要求附上配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而在监理岗位证中已有体现身份证号,请问可否取消身份证复印件??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但所报人员身份证原件除总监理工程师外其余人员的不必携带。 问题2:请问本项目监理人员的职称是否以职称证为准? 答:是。 问题3: 招标文件P18页本项目同类同等业绩界定为三级房屋建筑工程,请问这里的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是否细分为三级房屋建筑工程里的三级一般公共建筑,因为本项目是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答:投标人提供的同类同等业绩证明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的三级房屋建筑工程即可。 问题4:招标文件P31页第二十六条“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建议按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标准范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增加“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的总数(扣税)]”的内容。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5:建议本项目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增加按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标准范本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另外,监理报酬的计算(1)中的条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国家规定应该是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合同价=中标价。竣工结算时,以本项目经招标人委托的有权机构审核确定的建安工程结算总价(实际监理项目)作为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6:招标文件P29页第四条第1点工程范围中的“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能否明确?若不明确则建议删除。或建议更改为“双方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市儿童福利院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