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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疑 纪 要
各有关单位: 由本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福州市浦上支路道路建设项目监理项目(招标工程项目编号:榕市政[2008]招113号),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和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答疑纪要的形式作出澄清。 一、针对投标人的疑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做出如下澄清: 问题1:招标文件P4项号3“项目总投资:¥929.96万元。”和P35合同协议书“投资规模:总投资约929.96万元人民币。”与P10“ 答:项目总投资包含建筑工程预算造价,但不仅于此,本工程监理费以建筑工程预算造价703.2185万元为计费额。 问题2:招标文件P5项号14“并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福州市浦上支路道路建设项目监理投标保证金。”与P11“16.2投标人…并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福州市浦上支路道路建设监理投标保证金。”不一致。以何为准?请明确。 答: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备注规定:投标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相互矛盾时,以前附表为准。 问题3:招标文件P17总监资质或资格要求“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是否有误?因招标文件P2、P16、P18等处均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即可。且本项目要求总监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也不符合闽建建〔2007〕20号文规定。请明确并更正P17页相应条款。 答:根据闽建建〔2007〕20号文,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或资格要求明确为:“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目前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问题4:招标文件P17监理人员配备要求中,“市政”专业是否指“市政或路桥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市政路桥”专业?因国注新证的相应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人员专业是否以岗位证为准?职称是否以职称证为准? 答:招标文件P17监理人员配备要求中,“市政”专业包括:市政公用工程(市政)、路桥及桥隧等相关专业,人员专业以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上注明的为准,职称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上注明的为准。 问题5:招标文件P19本项目工程类别及等级的界定按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执行,请问本项目工程类别及等级是否界定为“城市道路工程二级”? 答:根据本项目立项批文,本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Ⅰ级支路,专业工程等级属于建设部令(第158号)文件中划定的城市道路工程二级。 问题6:招标文件P17投标人及总监业绩的时间界定是否以竣工验收上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 答:近三年投标人和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过同类同等及以上工程项目的界定以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问题7:招标文件 40 投标承诺书“1、开标一览表”未显示表格?投标人可否按招标文件上注明的内容“监理服务费(万元)、工期、质量、总监姓名、备注”自行编制表格? 答:可以。 问题8:招标文件P29第四条“1、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文件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中“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具体为哪些?请予以明确。若不能明确的则建议删除,或改为“合同双方同意增加的内容”。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9:招标文件P32“第二十六条”条款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十六条家里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能否按国家规定执行更改相关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10:招标文件P10“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11:招标文件P5项号19“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七天内以履约保函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P21“36.1中标人应在…保证金。招标人将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而第32页第三十九条“2、监理费用的支付”中委托人并未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与监理费预付款应互为等额担保支付。能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明确监理费预付费款支付或取消监理人支付履约担保的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12:招标文件P16“30.2.4所配备的投标人本单位的监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请问是否指包含总监理工程师在内,所配备的投标人本单位的监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答:投标人所配备的本单位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安全监理人员。 问题13:本项目主要检测设备仪器是否由投标人自行配备? 答:本项目主要检测设备仪器由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配备。 问题14:本项目竣工结算时,是否以本项目经福州市财政局审核确定的工程结算总造价为计费额,按招标文件P32第三十九条“1、监理报酬的计算”的计算程序来计取本项目的监理报酬? 答:本项目竣工结算时,以本项目经福州市财政局审核确定的工程结算总造价为计费额,监理费结算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方法按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针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做出如下澄清: 1、招标文件P5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提交账户变更为:“账户名称:福州建总房地产开发公司,账号:116040100100022713,账号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工业路支行”,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及方式不变。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建总房地产开发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