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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区青洲路改造工程监理质疑 招标文件P3:前附表项号第15项中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与闽建建〔2007〕20号文规定(正本、副本各一份)不相符,现在国家大力提倡节约能源,建议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一正一副,中标后再提供副本一份或二份。 招标文件P14:专业中“市政”专业,是否包含:市政公用工程或市政或路桥专业?因为国注新证的相应注册专业统称为“市政公用工程”。 投标文件是否附入岗位证、职称证即可?项目监理部人员的专业是否以岗位证为准,职称是否以职称证为准? 招标文件P16:“②界定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及等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2号)》中关于工程类别及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第102号早已废止,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中关于工程类别及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P25:“第七条 1)因工期延误,监理人应按每拖延一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壹万元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取,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招标文件P8第13.7.3和P27第十一条3)中“若建设工期延长,则监理费用不再调整”对监理人有失公平,有奖有罚才公平。本项目若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建议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执行。 招标文件P27:“第十条  监理人出现工作失误、越权、失职行为造成委托人受损失的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不相符,可否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执行? P3条款号36条“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七天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与P17的“36.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七天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但P27的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十一条并未体现工程款的支付担保,前后矛盾。按国家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预付支付担保应互为等额支付担保,请做相应修改,增加支付监理人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监理费预付款 招标文件P13“30.2.4 所配备的投标人本单位的监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2人是否包含总监? 招标文件P16“条款①近X年,是以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X年。”近X年的界定与闽建建〔2007〕20号文规定不符。按省厅文件规定“近X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X年”。此外近三年投标人和总监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过同类同等及以上工程项目的界定是否以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招标文件P25“1、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文件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中“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具体为哪些?请予以明确。若不能明确的则建议删除,或改为“合同双方同意增加的内容”。 P26中4)“③ 由于监理人失责至使施工单位渣土乱卸达三次以上。”与P28第十七条“3)负责对渣土运输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经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审批的弃土点卸土。”,按照《监理规范》,渣土和建筑垃圾不属于监理人的职责,这属城管的职责,建议删除。监理人只负责施工监理项目围墙内的事务。 P25第七条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中,可否增加如下条款:“监理人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这也符合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P28第十七条“4)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每日一报日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报表。”按《监理规范》监理人只需提供月报,是否真的有必要每日一报?建议改为月报或周报更为合理。 投标人和总监的业绩是否只需提供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证书?若竣工验收证书中未能体现拟任总监所任职务,除提供竣工验收证书和监理合同外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或监理业务手册来补充说明。 P39仪器设备是否有投标人自行配备? 2008-10-27
马尾区青洲路改造工程监理质疑 1、招标文件P3:前附表项号第15项中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与闽建建〔2007〕20号文规定(正本、副本各一份)不相符,现在国家大力提倡节约能源,建议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一正一副,中标后再提供副本一份或二份。 2、招标文件P14:专业中“市政”专业,是否包含:市政公用工程或市政或路桥专业?因为国注新证的相应注册专业统称为“市政公用工程”。 3、投标文件是否附入岗位证、职称证即可?项目监理部人员的专业是否以岗位证为准,职称是否以职称证为准? 4、招标文件P16:“②界定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及等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2号)》中关于工程类别及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第102号早已废止,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中关于工程类别及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5、招标文件P25:“第七条 1)因工期延误,监理人应按每拖延一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壹万元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取,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招标文件P8第13.7.3和P27第十一条3)中“若建设工期延长,则监理费用不再调整”对监理人有失公平,有奖有罚才公平。本项目若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建议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执行。 6、招标文件P27:“第十条  监理人出现工作失误、越权、失职行为造成委托人受损失的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不相符,可否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执行? 7、P3条款号36条“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七天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与P17的“36.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七天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但P27的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十一条并未体现工程款的支付担保,前后矛盾。按国家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预付支付担保应互为等额支付担保,请做相应修改,增加支付监理人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监理费预付款 8、招标文件P13“30.2.4 所配备的投标人本单位的监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2人是否包含总监? 9、招标文件P16“条款①近X年,是以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X年。”近X年的界定与闽建建〔2007〕20号文规定不符。按省厅文件规定“近X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X年”。此外近三年投标人和总监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过同类同等及以上工程项目的界定是否以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10、招标文件P25“1、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文件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中“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具体为哪些?请予以明确。若不能明确的则建议删除,或改为“合同双方同意增加的内容”。 11、P26中4)“③ 由于监理人失责至使施工单位渣土乱卸达三次以上。”与P28第十七条“3)负责对渣土运输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经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审批的弃土点卸土。”,按照《监理规范》,渣土和建筑垃圾不属于监理人的职责,这属城管的职责,建议删除。监理人只负责施工监理项目围墙内的事务。 12、P25第七条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中,可否增加如下条款:“监理人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这也符合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3、P28第十七条“4)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每日一报日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报表。”按《监理规范》监理人只需提供月报,是否真的有必要每日一报?建议改为月报或周报更为合理。 14、投标人和总监的业绩是否只需提供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证书?若竣工验收证书中未能体现拟任总监所任职务,除提供竣工验收证书和监理合同外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或监理业务手册来补充说明。 15、P39仪器设备是否有投标人自行配备? 2008-10-27
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招标投标管理通知闽建建[2007]20号有关规定。抽签项目投标资料为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请招标代理、建设单位按福建省房屋建筑招标投标管理通知闽建建[2007]20号有关规定要求。建议由中标单位接到通知后再提供若干份投标文件给你们。现在国家都在提倡全民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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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Z招字[2008]016

各有关单位:

由本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马尾区青洲路改造工程监理项目,针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作出如下澄清:

问题1招标文件P3:前附表项号第15项中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与闽建建〔200720号文规定(正本、副本各一份)不相符,现在国家大力提倡节约能源,建议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一正一副,中标后再提供副本一份或二份。

答:招标文件P3前附表项号第15项修改为:“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申请资料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申请资料(“正本”、“副本”各一份)密封送达招标人。“正本”和“副本”应当分别包装,包装封套上加贴封条,并加盖“正本”或“副本”标记。”

问题2招标文件P14:专业中“市政”专业,是否包含:市政公用工程或市政或路桥专业?因为国注新证的相应注册专业统称为“市政公用工程”。

答:招标文件P14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市政专业”包括:市政公用工程(市政)或路桥专业,专业以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上注明的为准。

问题3投标文件是否附入岗位证、职称证即可?项目监理部人员的专业是否以岗位证为准,职称是否以职称证为准?

答:总监理工程师应附上注册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监理部其他人员应附上岗位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其原件携带备查。项目监理部人员的专业以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上注明的为准,其职称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上注明的为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注册执业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的发证日期应在注册执业证书的发证日期之前。

问题4招标文件P16:“②界定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及等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2号)》中关于工程类别及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第102号早已废止,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中关于工程类别及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答:招标文件P1631.3条备注第②款修改为:“界定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及等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中关于工程类别及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5招标文件P25:“第七条 1)因工期延误,监理人应按每拖延一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壹万元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取,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招标文件P813.7.3P27第十一条3)中“若建设工期延长,则监理费用不再调整”对监理人有失公平,有奖有罚才公平。本项目若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建议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执行。

答:监理人应严格根据本工程的施工工期进行进度控制。建设工期延长,将影响本项目投入使用。若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或缩短),增加(或减少)的监理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若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则按合同专用条件第七条第1)点执行赔偿。

问题6招标文件P27:“第十条 监理人出现工作失误、越权、失职行为造成委托人受损失的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不相符,可否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问题7P3条款号36条“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七天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与P17的“36.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七天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P27的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十一条并未体现工程款的支付担保,前后矛盾。按国家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预付支付担保应互为等额支付担保,请做相应修改,增加支付监理人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监理费预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8招标文件P1330.2.4 所配备的投标人本单位的监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2人是否包含总监?

答:投标人所配备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问题9招标文件P16“条款①近X年,是以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X年。”近X年的界定与闽建建〔200720号文规定不符。按省厅文件规定“近X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X年”。此外近三年投标人和总监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过同类同等及以上工程项目的界定是否以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答:招标文件P16条款①修改为:“近X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X年。”近三年投标人和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过同类同等及以上工程项目的界定以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问题10招标文件P251、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文件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中“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具体为哪些?请予以明确。若不能明确的则建议删除,或改为“合同双方同意增加的内容”。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11P264)“③ 由于监理人失责至使施工单位渣土乱卸达三次以上。”与P28第十七条“3)负责对渣土运输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经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审批的弃土点卸土。”,按照《监理规范》,渣土和建筑垃圾不属于监理人的职责,这属城管的职责,建议删除。监理人只负责施工监理项目围墙内的事务。

答:删除招标文件P26第七条4)③“由于监理人失责至使施工单位渣土乱卸达三次以上。”和招标文件P28第十七条3)“负责对渣土运输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经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审批的弃土点卸土。”

问题12P25第七条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中,可否增加如下条款:“监理人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这也符合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答: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问题13P28第十七条“4)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每日一报日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报表。”按《监理规范》监理人只需提供月报,是否真的有必要每日一报?建议改为月报或周报更为合理。

答:招标文件P28第十七条“4)修改为:“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每日一报工程形象进度,每周五统计上周五至本周四完成的工程量并上报发包人。每月除上报本月完成的工程量外,还需上报累计完成的工程量报表。”

问题14投标人和总监的业绩是否只需提供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证书?若竣工验收证书中未能体现拟任总监所任职务,除提供竣工验收证书和监理合同外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或监理业务手册来补充说明。

答:投标人和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应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其原件携带备查。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委托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证书,业绩证明材料未能体现工程规模等信息,或未能体现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曾担任该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投标人还应提供监理业务手册予以补充说明。

问题15P39仪器设备是否有投标人自行配备?

答:仪器设备由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配备。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0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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