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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北城市管理综合体项目(监理)(重新招标)答疑纪要 E3501110102100300002
各有关单位: 连江北城市管理综合体项目(监理)(重新招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投标人的质疑及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答疑纪要。 一、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如下: 1、本项目要求配备4人,太多了,按2018.11.1执行的闽建建【2018】36号文、闽建建【2018】37号文,市政工程5000万元配备3人即可,建议删减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本项目人员配备已超出闽建建[2018]36号文件)及其补充通知闽建建[2018]37号文件,建议删除9.2.12。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按榕建筑[2018]154号文件“已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无须再按项目交存项目投标保证金,并可同时参加多个不同专业资质的项目单项投标保证金不超过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项目投标。”。建议按省厅文件执行“《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施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施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专用条款5.3“…调整后的监理费用在工程预算未经福州市晋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前按照所监理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比例分次支付至50%;工程预算经福州市晋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按照所监理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比例分次支付至80%…”,施工监理期间只支付到50%太少了,建议修改为“…调整后的监理费用在工程预算未经福州市晋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前按照所监理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比例分次支付至80%;工程预算经福州市晋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按照所监理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比例分次支付至90%…”。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专用条款9.2.2中4.1.5“若因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工程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元,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元”,第9.2.7中6.2.2、6.2.3建议按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GF-2012-0202)的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执行。有奖有罚才公平。此外,请明确本项目的节点工期是多少日历天?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节点工期:同后续施工节点工期要求。 5、招标文件第9.2.3建议按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GF-2012-0202)的“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 6、本项目已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第4章专用合同条款5.3业主已同意支付“预付款:签约合同价的10%”,已符合闽建[2017]9号文件,履约保证金和监理费预付款应互为等额担保支付的规定,为何还要监理人支付预付款担保金,强烈要求删除第4章专用合同条款9.2.5支付“预付款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市建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