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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316国道(大溪至石潭溪桥头)路灯建设工程 (仅做取号使用)答疑纪要
招标项目编号:E3501240102100102001 各投标人: 闽清县316国道(大溪至石潭溪桥头)路灯建设工程(仅做取号使用)答疑纪要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比例。(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按规定确认工程预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根据闽建筑[2009]18号规定 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按新规范明确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其他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费按我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该项条款,请代理按规定执行,以免造成双方不必要的误解。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3、请代理明确项目名称和标段名称。 答:未避免电子招投标平台开评标系统无法识别到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本项目项目名称统一为:闽清县316国道(大溪至石潭溪桥头)路灯建设工程(仅做取号使用)。标段名称统一为:闽清县316国道(大溪至石潭溪桥头)路灯建设工程(施工)。 二、澄清说明部分 1、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4.2条中第34.2.16:“中标人应在招标人所在地缴纳项目税金,遵守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纳税规定。”经研究现予以删除该条款。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锦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11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