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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第4标段(监理)(第三次招标) 答疑纪要 招标项目编号:E3501000102100059003 各投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对招标项目编号为E3501000102100059003《福州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第4标段(监理)(第三次招标)》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如下: 一、澄清部分 1、问:人员业绩可以是在建的项目吗?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中标后,投标人应确保人员能到位,并能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 2、问:由于很多城市交易网站的中标信息数据只保存一年,因此现查询不到之前中标的公示内容,导致无法提供相应公示网站的截图。招标文件《业绩情况自查表》中所要求的第2条“所填网站应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或业主单位官网或项目所在地交易网站”、第3条“自查表后需附网站相应公示内容的截图”, 是否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8项的第15条、第16条约定提供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资料和业主单位证明? 答:可以。如果在相应网站确定查询不到或查询不到相应指标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业主单位证明材料来辅助证明,《业绩情况自查表》中“网站链接”栏,可以填入“/”。 投标人应对网站信息、辅助证明等材料真实性负责。若发现虚假,招标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将从严、从重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投标保证金、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黑名单等)。 二、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中“建设周期”为“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合同协议书》中第五条,原“1.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可将(有关收费指导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本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 元。”修改为“1.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可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标准下浮20%计取(专业调整系数按1.1计取,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1.15计取,高程调整系数按1.0计取)作为参考依据,本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 元”。 其余按招标文件要求。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18年12月25日 |